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20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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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1 15:18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方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
被告1:袁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杭州市……
被告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国荣
经营场所: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229号六楼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等赔偿金共计XX元;
2.判令被告2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14日原告驾驶轻便摩托车在02省道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闲林街道东海闲湖城路口时,与被告1驾驶的由南向北驶入的浙A3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对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事故责任不认可。
原告受伤在杭州市西溪医院接受治疗,现病情已基本稳定。经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10天,护理期70日,营养期45日。
经查,被告一驾驶的浙A3XX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综上,原告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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