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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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3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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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6 13:3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自治区的登山事业,加强对外国人来*自治区境内登山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海拔5500米以上的山峰进行登山探险、高山滑雪、高山滑翔、攀岩等高山性探险活动(以下简称登山活动),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境内的山峰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对外开放山峰,由*自治区*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第四条 对外开放的山峰,允许外国登山团队(以下简称外国团队)进行登山活动。第五条 来藏进行登山活动的外国团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本条例和*自治区有关对外国人的管理规定,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保护。第六条 *自治区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体委)是*自治区*管理登山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统一管理*自治区的登山活动。*自治区体委授权*自治区登山协会具体负责和管理*自治区的登山活动。第二章 登山手续第七条 外国人来藏登山,可以自行组成团队,也可以和中国团队组成联合团队。第八条 来藏进行登山活动的外国团队应当直接向*自治区登山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外国团队和中国团队组成中外联合团队进行登山活动的,由中国团队向*自治区登山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 书面申请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填写登山申请书;
(二)图文传真;
(三)电传、电报;
(四)信函。
书面申请应有以下内容:
(一)攀登山峰的名称、海拔高度、地理位置;
(二)攀登时间、攀登路线(包括进入*自治区的路线);
(三)登山团队人数;
(四)申请人的姓名、国籍、住所地、电传、传真、电话号码;
(五)需要由*自治区登山协会提供的服务项目。第十条 *自治区登山协会收到外国团队或中外联合团队的登山活动申请后,*自治区体委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第十一条 外国团队接到批准的登山通知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与*自治区登山协会签定登山议定书,交纳登山注册费,领取登山许可证。
*自治区登山协会与外国团队签定的登山议定书副本,由*自治区体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备案。第十二条 登山议定书签定后,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应由签约双方协商确认其变更部分或重新办理登山手续。第十三条 外国团队在*自治区进行登山活动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登山协会按国家体委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为其预算。外国团队应在进入*自治区境内三十日前,将预算的全部金额汇寄到*自治区登山协会。第十四条 外国团队交纳登山注册费后,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而取消登山活动的,所交注册费不退,领取的登山许可证作废,并终止与*自治区登山协会签定的议定书。第十五条 经*自治区体委批准,在同一路线上可以有数支登山团队同时攀登同一座山峰。第十六条 外国团队携带登山所需物资入境,按“特准进口物品”和“暂时进口物品”分别申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准后,办理税收、担保手续。第十七条 登山物资中合理数量的专用食品、急救药品、防寒衣物、燃料等消耗性物品,可以特准免税入境;超过合理数量的,必须纳税。
*自治区有关部门允许的通讯、摄影、录像、测绘器材和专用运输工具可以暂时免税入境。登山活动结束,上述物资必须复运出境。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复运出境的,必须通过*自治区体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八条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队登山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以及制作的录像资料,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检验许可后,方可携带出境。第十九条 外国记者随团队采访的,应当在提出登山申请的同时申报,由*自治区体委转*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或测绘第二十条 外国团队登山附带科学考察或测绘的,必须在办理登山申请的同时申报科学考察或测绘计划,由*自治区体委转*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自治区测绘局审批。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必须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供下列样品和资料:
(一)采集的标本、样品和化石的清单;
(二)发现的动植物新种或者特殊动植物的类群;
(三)采集的动植物新种正模式标本、特缺动植物类群的标本;
(四)标本、样品、化石的室内分析结果;
(五)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音像资料复制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