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28 22:50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1 05:31
乙方说的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债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欠下的,所有合伙人都对此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不论在债务追偿时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注销,合伙人都应付无限连带责任。倘若债权人只找到了合伙人之一要求其赔偿,那么此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要求赔偿其应付的那一部分。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1 05:27
合伙组织解散清算,未到期债务应视为到期~~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1 05:32
实务性问题,给你提供一个地方问:法律敎育网的免费律师黄页,那里的律师都是专职专业的律师,相信你能从他们那里获得你想要的答案。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1 05:27
乙方的主张有一定的道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即使已经被注销,但在该合伙企业存继期间的债务,普通合伙人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合伙企业明显的人合色彩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