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4:49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6:22
1、用户可以留下录音证据;当用户发现暖气不热要投诉时,最好先向物业反映,由物业通知热力公司,物业公司就可以作为证人;
2、用户在投诉测温时,可以让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比如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但不能随意找个邻居作证;
3、用户在投诉热力公司时,还可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这样就能拿到热力公司签字的回执单,这也是*所认可的证据,而这条也同样适用于热力公司;如果确定要发生诉讼,用户在暖气不热时,也可以请公证处前来公证。
扩展资料:
根据《新乡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户室内采暖温度为18℃±2℃,不低于 16℃。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二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用户监督。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服务质量和供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因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暖气温度不达标法官支招如何维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6:23
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同时,还可通过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等办法,将相关证据进行固定。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供暖温度不达标怎样取证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市政务网-青岛市供热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6:23
王先生2011年入住新居,在冬天供暖季,室温经常不达标。他未将此情况向热力公司或供热监管部门反映,而是以拒交供暖费的方式表示*。
欠费三年后,他被热力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认为,被告辩称自己家中暖气不热,但不能提交温度不达标的相关证据,故判决王先生依照供热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公司交纳供暖费。
随着冬季的临近,有关供暖的纠纷随着天气变冷而不断升温。实践中,因室内温度不达标拒交供暖费,由此引发供热公司起诉业主的民事纠纷比较常见。这类纠纷中,往往业主胜诉率较低,原因就在于举证不足。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说,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同时,还可通过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等办法,将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一般情况下,因供暖方责任使业主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供暖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具体减免金额,则需要根据各地区供暖规定或供暖合同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暖管理条例》规定的达标温度18℃为例,多数城市的地方供热条例都规定,当室内温度大于16℃小于18℃时,退费比例为40%;当室内温度大于14℃小于16℃时,退费比例为50%或60%;当室内温度小于14℃时,退费比例为100%。发生因供暖产生的纠纷时,如果当地有地方性规定,则依据规定;如果供用双方另有约定,那么,*将按照约定进行判决;如果供暖单位与用户没有合同约定,*将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判决。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11-15,当前相关购房*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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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6:24
室内温度达到没达到标准是说不清的。我想是不是应该从其他方面的标准入手1、小区的换热站是不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5万平米的取暖面积和20万平米的取暖面积换热站不该建的一样大吧?2、暖气进小区换热站前应该达到多大的压力和温度?应该有个国家标准吧?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6:24
总不能天天请公证人吧,那样交的公证费比退的费还多。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6:22
1、用户可以留下录音证据;当用户发现暖气不热要投诉时,最好先向物业反映,由物业通知热力公司,物业公司就可以作为证人;
2、用户在投诉测温时,可以让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比如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但不能随意找个邻居作证;
3、用户在投诉热力公司时,还可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这样就能拿到热力公司签字的回执单,这也是*所认可的证据,而这条也同样适用于热力公司;如果确定要发生诉讼,用户在暖气不热时,也可以请公证处前来公证。
扩展资料:
根据《新乡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户室内采暖温度为18℃±2℃,不低于 16℃。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二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用户监督。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服务质量和供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因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暖气温度不达标法官支招如何维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6:23
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同时,还可通过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等办法,将相关证据进行固定。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光明网-供暖温度不达标怎样取证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市政务网-青岛市供热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6:23
王先生2011年入住新居,在冬天供暖季,室温经常不达标。他未将此情况向热力公司或供热监管部门反映,而是以拒交供暖费的方式表示*。
欠费三年后,他被热力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认为,被告辩称自己家中暖气不热,但不能提交温度不达标的相关证据,故判决王先生依照供热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公司交纳供暖费。
随着冬季的临近,有关供暖的纠纷随着天气变冷而不断升温。实践中,因室内温度不达标拒交供暖费,由此引发供热公司起诉业主的民事纠纷比较常见。这类纠纷中,往往业主胜诉率较低,原因就在于举证不足。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说,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同时,还可通过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等办法,将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一般情况下,因供暖方责任使业主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供暖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具体减免金额,则需要根据各地区供暖规定或供暖合同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暖管理条例》规定的达标温度18℃为例,多数城市的地方供热条例都规定,当室内温度大于16℃小于18℃时,退费比例为40%;当室内温度大于14℃小于16℃时,退费比例为50%或60%;当室内温度小于14℃时,退费比例为100%。发生因供暖产生的纠纷时,如果当地有地方性规定,则依据规定;如果供用双方另有约定,那么,*将按照约定进行判决;如果供暖单位与用户没有合同约定,*将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判决。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11-15,当前相关购房*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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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6:24
室内温度达到没达到标准是说不清的。我想是不是应该从其他方面的标准入手1、小区的换热站是不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5万平米的取暖面积和20万平米的取暖面积换热站不该建的一样大吧?2、暖气进小区换热站前应该达到多大的压力和温度?应该有个国家标准吧?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6:24
总不能天天请公证人吧,那样交的公证费比退的费还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