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16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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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4:45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
(二)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
(三)审核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
(四)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和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要与部门预算项目库对接;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预算部门实施的绩效自评工作和报送备案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可对预算部门自评情况组织再评价;
(六)监督、指导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工作。
第六条 预算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评价个性指标;
(二)按照全市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组织本部门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三)检查所属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督促发现问题的整改;
(四)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和绩效跟踪管理,落实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完善项目管理和预算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