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8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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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12:09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所规定者为限。
第四条 皇帝继承顺序,于*规定之。
第五条 *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 *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议会)。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议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 总理大臣受国会(议会)*时,非国会(议会)解散,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议会)之解散。
第十条 陆海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
第十一条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媾和宣战,不在国会(议会)开会期中者,由国会(议会)追认。
第十三条 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 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第十五条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会)议决。
第十六条 皇室大典不得与*相抵触。
第十七条 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第十八条 国会(议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颁布之。
第十九条 第八条至第十六各条,国会(议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