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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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6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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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7 22:37
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机关备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第十一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三)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