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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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2
首先我们要了解下,什么是“挂靠经营”?什么情况下又会涉及构成虚开?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这种方式中一般由挂靠方开展经营活动、被挂靠方开具*。
目前在各行业中普遍存在挂靠经营的现象,而实际操作中到底是以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经营会因业务而变动,如若不注意名义的变化均由被挂靠方来开具*,则会造成虚开*专用*的风险,甚至涉嫌犯罪而不觉。
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挂靠开票不属于虚开:
1.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专用*,不属于虚开*专用*;
2.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专用*,属于对外虚开*专用*。
可以看出,被挂靠方与交易业务无关的,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参与交易的表现包括:
1. 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2.以自己的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在这种情形中,如果被挂靠方开具*,或上游企业向被挂靠方开具*,都构成虚开。
但是,实践当中单如何确定是否构成“挂靠”就存在诸多问题,以什么样的标准和原则来把握虚开也存在一定争议。
挂靠经营构成虚开存争议,那么如何才能避免风险?
在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并向发包方开具**,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
也就是说,子公司作为第三方,即使合同是发包方与母公司签订,但根据实际业务仍然由子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
可见实际操作中挂靠经营是否构成虚开真不是简单就能判定的,此次浙江税局再次重申“挂靠≠虚开”,并从主客观角度区分行政违法与犯罪:主要以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来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
税务机关对于“挂靠”关系的成立未施以苛刻要求,即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合同、协议作为判断是否成立挂靠关系的前提。
书面挂靠协议不是判断是否构成挂靠协议的唯一标准,符合挂靠经营特征的行为即可判断为成立挂靠关系。
对于属于虚开的行为进行审查定性时,主要以“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来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首先要注意自己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符合“挂靠经营”的特征,如果符合千万要明确实际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确定纳税义务人;更不可在“挂靠经营”中以骗税漏税为目的进行形式交易,避免产生虚开风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3
我觉得靠不住。因为做挂靠的公司实力要求很高,而且有一定的风险。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3
公司挂靠最好选择自己熟人的公司,因为挂靠是有一定风险的,选择自己熟悉的公司,这样比较有保障。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4
我觉得一般还是靠得住的,但是一定要找那些资质正常的公司。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2
首先我们要了解下,什么是“挂靠经营”?什么情况下又会涉及构成虚开?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这种方式中一般由挂靠方开展经营活动、被挂靠方开具*。
目前在各行业中普遍存在挂靠经营的现象,而实际操作中到底是以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经营会因业务而变动,如若不注意名义的变化均由被挂靠方来开具*,则会造成虚开*专用*的风险,甚至涉嫌犯罪而不觉。
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挂靠开票不属于虚开:
1.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专用*,不属于虚开*专用*;
2.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专用*,属于对外虚开*专用*。
可以看出,被挂靠方与交易业务无关的,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参与交易的表现包括:
1. 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2.以自己的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在这种情形中,如果被挂靠方开具*,或上游企业向被挂靠方开具*,都构成虚开。
但是,实践当中单如何确定是否构成“挂靠”就存在诸多问题,以什么样的标准和原则来把握虚开也存在一定争议。
挂靠经营构成虚开存争议,那么如何才能避免风险?
在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并向发包方开具**,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
也就是说,子公司作为第三方,即使合同是发包方与母公司签订,但根据实际业务仍然由子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
可见实际操作中挂靠经营是否构成虚开真不是简单就能判定的,此次浙江税局再次重申“挂靠≠虚开”,并从主客观角度区分行政违法与犯罪:主要以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来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
税务机关对于“挂靠”关系的成立未施以苛刻要求,即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合同、协议作为判断是否成立挂靠关系的前提。
书面挂靠协议不是判断是否构成挂靠协议的唯一标准,符合挂靠经营特征的行为即可判断为成立挂靠关系。
对于属于虚开的行为进行审查定性时,主要以“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来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首先要注意自己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符合“挂靠经营”的特征,如果符合千万要明确实际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确定纳税义务人;更不可在“挂靠经营”中以骗税漏税为目的进行形式交易,避免产生虚开风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2
首先我们要了解下,什么是“挂靠经营”?什么情况下又会涉及构成虚开?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这种方式中一般由挂靠方开展经营活动、被挂靠方开具*。
目前在各行业中普遍存在挂靠经营的现象,而实际操作中到底是以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经营会因业务而变动,如若不注意名义的变化均由被挂靠方来开具*,则会造成虚开*专用*的风险,甚至涉嫌犯罪而不觉。
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挂靠开票不属于虚开:
1.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专用*,不属于虚开*专用*;
2.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专用*,属于对外虚开*专用*。
可以看出,被挂靠方与交易业务无关的,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参与交易的表现包括:
1. 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2.以自己的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在这种情形中,如果被挂靠方开具*,或上游企业向被挂靠方开具*,都构成虚开。
但是,实践当中单如何确定是否构成“挂靠”就存在诸多问题,以什么样的标准和原则来把握虚开也存在一定争议。
挂靠经营构成虚开存争议,那么如何才能避免风险?
在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并向发包方开具**,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
也就是说,子公司作为第三方,即使合同是发包方与母公司签订,但根据实际业务仍然由子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
可见实际操作中挂靠经营是否构成虚开真不是简单就能判定的,此次浙江税局再次重申“挂靠≠虚开”,并从主客观角度区分行政违法与犯罪:主要以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来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
税务机关对于“挂靠”关系的成立未施以苛刻要求,即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合同、协议作为判断是否成立挂靠关系的前提。
书面挂靠协议不是判断是否构成挂靠协议的唯一标准,符合挂靠经营特征的行为即可判断为成立挂靠关系。
对于属于虚开的行为进行审查定性时,主要以“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来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首先要注意自己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符合“挂靠经营”的特征,如果符合千万要明确实际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确定纳税义务人;更不可在“挂靠经营”中以骗税漏税为目的进行形式交易,避免产生虚开风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3
我觉得靠不住。因为做挂靠的公司实力要求很高,而且有一定的风险。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3
我觉得靠不住。因为做挂靠的公司实力要求很高,而且有一定的风险。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3
公司挂靠最好选择自己熟人的公司,因为挂靠是有一定风险的,选择自己熟悉的公司,这样比较有保障。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4
我觉得一般还是靠得住的,但是一定要找那些资质正常的公司。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3
公司挂靠最好选择自己熟人的公司,因为挂靠是有一定风险的,选择自己熟悉的公司,这样比较有保障。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4
我觉得一般还是靠得住的,但是一定要找那些资质正常的公司。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2
首先我们要了解下,什么是“挂靠经营”?什么情况下又会涉及构成虚开?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这种方式中一般由挂靠方开展经营活动、被挂靠方开具*。
目前在各行业中普遍存在挂靠经营的现象,而实际操作中到底是以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经营会因业务而变动,如若不注意名义的变化均由被挂靠方来开具*,则会造成虚开*专用*的风险,甚至涉嫌犯罪而不觉。
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挂靠开票不属于虚开:
1.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专用*,不属于虚开*专用*;
2.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专用*,属于对外虚开*专用*。
可以看出,被挂靠方与交易业务无关的,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参与交易的表现包括:
1. 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2.以自己的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在这种情形中,如果被挂靠方开具*,或上游企业向被挂靠方开具*,都构成虚开。
但是,实践当中单如何确定是否构成“挂靠”就存在诸多问题,以什么样的标准和原则来把握虚开也存在一定争议。
挂靠经营构成虚开存争议,那么如何才能避免风险?
在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并向发包方开具**,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
也就是说,子公司作为第三方,即使合同是发包方与母公司签订,但根据实际业务仍然由子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
可见实际操作中挂靠经营是否构成虚开真不是简单就能判定的,此次浙江税局再次重申“挂靠≠虚开”,并从主客观角度区分行政违法与犯罪:主要以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来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
税务机关对于“挂靠”关系的成立未施以苛刻要求,即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合同、协议作为判断是否成立挂靠关系的前提。
书面挂靠协议不是判断是否构成挂靠协议的唯一标准,符合挂靠经营特征的行为即可判断为成立挂靠关系。
对于属于虚开的行为进行审查定性时,主要以“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来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首先要注意自己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符合“挂靠经营”的特征,如果符合千万要明确实际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确定纳税义务人;更不可在“挂靠经营”中以骗税漏税为目的进行形式交易,避免产生虚开风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3
我觉得靠不住。因为做挂靠的公司实力要求很高,而且有一定的风险。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3
公司挂靠最好选择自己熟人的公司,因为挂靠是有一定风险的,选择自己熟悉的公司,这样比较有保障。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4
我觉得一般还是靠得住的,但是一定要找那些资质正常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