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12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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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6:40
1、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去年日期的*今年不应该报销入账。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前期差错”的相关规定:“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因此,如果本年发现去年有未入账的费用,只要费用真是发生,是可以报销记账。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本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二、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跨年费用只要真实发生,是可以本年入账和税前扣除。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财务部应制定相应制度尽量避免*跨年时间太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