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5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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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8 22:03
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受影响。根据规定公司被采取*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 员、 实际控制人 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