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4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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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23
高速公路*可以抵税。当事人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并且“税率”栏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属于征税*,可以按照“税额”栏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通行费电子*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以下简称征税*)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以下简称不征税*)。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可按规定用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不可用于*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