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4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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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7 08:13
根据*《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141号文件)规定,有一部分农民及其家属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当时,只办理了户口迁移关系,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没有办理粮食供应迁移关系。现就这部分人中,符合国家“农转非”*,并已被批准“农转非”,如何办理“农转非”手续(即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国家按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供应口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及其家属(不含其他自理口粮户口人员),符合国家“农转非”*,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农转非”,需办理户、粮关系的,凭“农转非”批件,由进入集镇前户口迁出地的粮食部门按规定 开具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迁入地*机关凭其自理口粮户口所在地开出的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和“农转非”批件登记市镇非农业户口;迁入地粮食部门凭*门的市镇非农业户口登记手续和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办理市镇粮食供应关系。 二、根据前款规定,在办理“农转非”手续时,出现户口迁出地与农村粮食供应关系迁出地不一致的问题,迁入地*、粮食部门核准后,应予以承认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7 08:13
准确地说:应当是1984年取消的不是一九九三年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