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惊吓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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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5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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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3:41
可以,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下情况予以受理:
1、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3、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