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是助理审判员的概念的概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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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5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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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9:20
审判员不是助理审判员的概念的概括
审判员是指在人民*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员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简单的说,审判员就是人民*审判案件时的法官。
担任法官必须首先具备法官的资格条件。法官法第四章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23周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4) 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不得担任法官。
另外,根据人民*组织法规定,人民*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助理审判员”,是审判员的“助理”,即助手。
1983年《人民*组织法》对此亦予以明确,其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助理审判员”,不是*内部人员的行政级别称谓,而是可以完整地、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的审判职位称谓,因而可以与“审判员”一样,出现在裁判文书的署名栏中,此其一。其二,当助理审判员独立行使审判权时,须经法定程序,其职务性质也只是“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尽管如此,此时的助理审判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审判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9:21
也是总结统一结果的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