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8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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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1 07:49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逾期仍未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