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7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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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3:22
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行*规的形式明确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在实务工作中,部分地区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从资金性质上看,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缴存预储金时,相当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收取了工程项目的预收款,因此,尽管此笔资金在专户中储存,建筑企业无法自由支配,但并未改变此笔资金属于预收款的现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收取预收款时,不再发生*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规定的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在项目地或者机构地预缴*。
建设单位有索取票据需求的,建筑企业可以向其开具「612」编码「建筑服务预收款」的不征税*,同时将其计入「预收账款」或「合同负债」科目。
施工活动开始后,总承包企业根据监理计量和合同约定,向农民工银行账户支付工资时,其预收款转化为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应当确认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此时,如果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建筑企业还涉及到二次预缴*的问题,但预缴基数可以扣除前期已经预缴的预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