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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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7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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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4 03:54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五条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大类。
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的母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
(二)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亿元;
(三)在国内外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母公司为*公司的,在中国境内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
第七条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的总部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申请企业注册在本市,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
(三)申请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申请企业市内外的生产型控股企业、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第八条 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并且其母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投资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以资本运作为主,企业的日常运营及长期发展主要以“投资收益”为基础的投资性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
(二)营销总部。 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向较大区域内的客户销售产品的营销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营销总部。
(三)研发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300万元以上,年度科研经费1300万元以上,为相关企业提供研发管理和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可申请认定为研发总部。
(四)物流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履行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职能的物流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物流总部。
附件2:
宜兴市总部企业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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