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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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09:22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不可为,也称”法不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他出自西方十七、十八世纪的法谚,是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两部著作中相关思想表述的提炼和延申。
法不禁止即自由是针对私权利主体而言,指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民去做的事就应该视为允许,*就不应干预。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
毕竟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都是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合法权利,除非受到代表公意的法律的明确禁止,否则公民的行为就不应当受到任何*与干预。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针对公权利主体而言的,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权,公权力机关就不得行使该种行为,越权无效。
实际上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西方古典形式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即公民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只能通过公开的,经过公民授权制定的,代表公*志与利益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进行统治;凡是作为主权者的公民没有授予的权力,为公民自身所保留,*不得享有和行使。
扩展资料:
1. 公权力不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由
第一,从公权力的天性看,公权力有任意扩张和侵略私权的天性。孟德斯鸠说,“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其目的就在于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抑制权力之恶以弘扬权力之善。社会主义国家更加强调权力的监督制约与反腐倡廉。
所以,权力的范围与限度是明显小于权利的,此所谓“制约权力以保障权利”。所以,不能将用于保障权利的法不禁止即自由错误地用于对权力的界定上。否则,势必使权力过分张扬与膨胀。
第二,从公权力的来源看,公权力源于私权利。从启蒙时代确立的民主理论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因此,权利在位阶上高于权力,在界域上广于权力。权力服务于权利,只能为了权利而约束权力,而不能为了权力而约束权利。
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来看,“法无禁止即可为”是一个宽泛的、扩充性的、外向性的规定,更适用于私权利的自由性;“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一个狭窄的、*性的、内敛性的规定,更适合公权力的克制性。
2. 公权力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后果
第一,公权力适用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理论上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会会导致公权力的无限扩张,从而成为*国家;二是会产生泛刑化、重刑化,用严刑峻法治理社会,会走向反法治反*的*社会,带来对权力的*和个人迷信。
第二,公权力适用于“法无禁止即可为”,在实际生活中会产生两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是滥作为。由此带来的随意执法损害了法律权威,破坏了公民的法律信仰,而这种法律信仰比严苛的法律制度更为珍贵。二是不作为。
“法无禁止即可为”意味着自由选择,即对法律未禁止的事项,可以选择做也可以选择不做。对个人而言,这种自由意味着权利,为或不为出于个人意愿而免于外部干预。
但是对国家而言,权力的行使具有强制性,公权力不是自由而是职责,因而不能随意放弃。权力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权利,权力的不作为将会丧失其存在的目的和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