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7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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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第二十七条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也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对违反以上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民族情感还是国家法律,都绝不允许任何人“选择性失忆”,故意做出一些严重伤害民族感情的事情。曾经的南京有过多少伤痛,如今种种刺伤民族感情的行为就有多令人愤慨!和平来之不易,我们更当倍加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