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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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3:49
近期对于天津老太太的摆摊打气*的案件,人们都作出持续的关注,因为这个案例对于老人的量刑似乎过于荒唐,甚至有些可笑。就在天津老太太的事情,还在发酵的时候,保安持气*击杀宠物狗被判7天的事件再次出现。
当时的情况是小区保安用气*击杀一只小宠物狗,而小狗的小主人哭得撕心裂肺。涉事保安*支被没收,行政拘留7日,对于这样的量刑确实叫人很糊涂。难道直接用*造成伤害的人,竟然比只是用气*做小生意的人危害性小吗?这点确实令人费解。
对于我国的刑法来说,有具体的一些规定,对于量刑方面刑法的规定内容如此。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支罪】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②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③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面的条款,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明显是量刑比较重的,对于这个量刑的问题,很多人提出质疑,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如果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刑期的话,那么这位保安却是七日拘留,这里问题就很大了,大家请看下面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②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面的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使用*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可以参看①条,所以对于两次的量刑,真的叫人比较疑惑,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的进行调查,拿出切实的法律依据,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3:49
很明显的,不同的地方,拿了同样的尺子,执行了不同的判罚结果!
媒体这样爆光也好,虽然大部分的民众和我们一样,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具体细节,但是至少了解了“非法*支”和非法持有*支的相关的罪行!
首先我们了相关的法律条款:
我国《*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
再看近期的几个关于非法*支的案例:
1、河南新县*司法拍卖BB弹玩具*。
在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8日,该院还曾分两次在网上拍卖了13支玩具*。
2017年1月3日,从网上撤回了该部分拍品。
*致歉:由于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对拍卖物品把关不严,忽略了这些玩具*的属性,以致未进行鉴定就进入拍卖程序,我院深表歉意!
历史比较:
2011年12月5日,警方抓获仿真*交易的唐某等4人,并缴获各类*支共10支。从查获情况看,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真*使用的都是6mm的BB弹。
*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陶某、张某和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如此有争议的“BB弹玩具*”,尽然能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如果没有爆料,那么岂不是特堂而皇之的“合法”的拍卖下去?!
这里暴露的不仅仅是*的“责任心不强”,更加说明了相关的法律和监督部门监督过程严重缺失。如果这些“BB弹*”流入社会,甚至被当玩具伤人,*岂不成了“帮凶”?!
另外,别人在网络出售就是“非法*”,*司法拍卖却不是!更何况拍卖的本就是没收的待检查的,有争议的?!已经违法的行为,怎么能是一个“致歉”就能解决!
2、天津赵春华案。
赵春华的摊位上6支*形物被鉴定为*支,2016年10月27日,赵春华被批准逮捕,涉嫌非法持有*支。同日,河北区*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我们来看赵春华案的相关报道的始末:
在那儿摆摊的不止一个赵春华,而且是收取了500的“摊位费”,所以赵春华案应该不只是她一人承担责任,还要涉及其他的摆摊的,还要追究收费的部门!不能没事只收费,出事由赵一个人担着?!
3、云南曲靖保安气*杀狗案。
2016年12月1日,在云南曲靖,保安用汽*射杀宠物狗。后涉事保安*支被没收,行政拘留6日。
这两个汽*案件,从表面上看,只是地方不同,从案件的性质来看,赵老太和保安似乎都不是是“私”藏非法*支:
赵老太每月交摊位费!有部门承认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保安的汽*也不应该是个人的。好像应该是物业管理部门用来管治流浪狗的!
只是地域不同,就会出现反差这么的判决,说明我国对于非法持有*支的相关法律和执行部门也并不是非常成熟。
说这么多,并不是在追究执法部门的“不是”,也不为“非法*支”开脱,只是相同的案件,因为地域、身份不同,就有不同的判罚,这不但会影响法律的公正严明,而且极有可能制造“错案”或“冤案”。
赵树斌案,呼格案还没有尘埃落定,面对有争议的案件,怎么又出现了判罚的“差异性”!
所以在呼唤法律公正严明的同时,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多做做善后和管理工作:
1、赵老太不懂法在先,判罚也是应该的,但是他们能堂而皇之地在天津眼下违法,却没人管理!?
2、保安*杀狗狗,本质就不是他个人行为,属于保安公司或物管理部门的过失,怎么能让他一个人承担“行政拘留6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3:49
新年伊始,热门新闻还真不算少,要说近期各大热搜榜前排位置比较火的新闻,想必一定少不了“
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这一条。
气*打气球我们多数人都玩过,但是一定很少有人会想到这是触犯法律的活动。这里我们先普及个刑法知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是这样写的: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老太太持有的是属于*支还是仿真*?
我们继续普及,2010年*发布的《*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指出:所发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支,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属于仿真*。暂且不说多数国家规定以78焦耳为临界值,单说这1.8焦耳的威力,连皮肤都无法击穿,何来的伤害性,凸显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过回到这个事件,老太太所持有的多半气*确实达到了认定为*支的标准。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执法部门没有错,法制社会应该严格执法。但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何要对毫无伤害行为与意图的老年人选择上限?这真是让人无法理解!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云南曲靖一小区保安气*击杀宠物狗,被行政拘留6日,似乎该行为远严重于天津老太,为何执法尺度却有如此大的偏差,直叫*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两起事件形成鲜明的对比,折射出的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构筑法治社会的路程任重而道远。最后也不禁感慨一句:能否将法治与人性化做到一个适度的融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3:50
看待不同的事情,不能用同一种思维方式,不然你就会认为这是执法不公。然而几天前我就曾思考过关于天津老太事件,不料几天后又遇上了这个保安持*击杀宠物事件。其实这两个事件构成触犯法律情节的严重性完全不同,下面我们通过对比就可知道其中缘由了。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之前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这一事件。面对这个问题起初我觉得*的判决实在是儿戏,要是赵春华这样的行为也算得上是犯法,那么为何不进一步去追究生产这些*只的厂家呢?于是我总是在想,*的审理真有些可笑与荒唐。然而就在我还把心思重点投入到*审理不公的时候,我突然间想到,我们是不是应该把问题的重点转移到这六6只玩具*上来,的确如此,当我把这6只玩具*作为首要问题来参考的时候,就发现两种可能:
一、这6只玩具*不是纯粹的玩具*,而是真*,只 是被赵春华说成了玩具*而已,这样的行为对来玩射击的人来讲,已经对他们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危害,况且她还故意隐瞒了*支的性质。
二、这6只玩具*的功能性质已经远远超出了玩具* 的范围,已经具备了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的能力。而赵春华还用这样的*支摆摊赚钱,其造成的影响及危害情节严重,所以*审理后才对她依法判刑。
结合以上两种可能情况来理解*的这种裁决,你就会跟我一样的认为,*审理完全合情合理。但是如果赵春华本人所用的玩具*如果确实只是玩具性质,那么她及家属完全可以向更高级*提出诉讼,经过国家高级*进一步的审核明确其案件的原尾,其定会水落石出,等*大白一切公道自在人心。
其次我们在来分析一下关于小区保安持气**宠物狗事件。看到这个问题时我觉得*对保安的判决合情合理,为什我会这样想的呢?
一、虽然作为小区保安有维护该小区安全的职责与义 务,但是保安应该事先通知主人家管好自家宠物狗或说明小区内不允许养宠物狗。
二、小区保安是没有权利佩戴*支的,然而小区保安 只是为了维护小区环境,擅自找来气*将宠物狗打死,此举实为过于冲动。但其目的涉及到的是动物生命安全,没有对直接人造成伤害。
经过这样分析我们就会知道,小区保安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放了两个错误,但是情节不算恶劣,只是稍微超出职责范围,没有对他人生命安全构成任何危害,所以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他6天的行政拘留(同时没收气*)。
最后通过两个事件分析对比之后我们就会清楚明白,国家法律始终是人性化发展与完善的,它在对待不同危害、不同性质、不同影响……的事件时都有具体的惩罚条令,并且一贯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此说来,对于同是气*却受到不同处罚都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现在你不会认为是执法不公或司法部门有这样那样一些问题的想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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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对于天津老太太的摆摊打气*的案件,人们都作出持续的关注,因为这个案例对于老人的量刑似乎过于荒唐,甚至有些可笑。就在天津老太太的事情,还在发酵的时候,保安持气*击杀宠物狗被判7天的事件再次出现。
当时的情况是小区保安用气*击杀一只小宠物狗,而小狗的小主人哭得撕心裂肺。涉事保安*支被没收,行政拘留7日,对于这样的量刑确实叫人很糊涂。难道直接用*造成伤害的人,竟然比只是用气*做小生意的人危害性小吗?这点确实令人费解。
对于我国的刑法来说,有具体的一些规定,对于量刑方面刑法的规定内容如此。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支罪】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②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③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面的条款,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明显是量刑比较重的,对于这个量刑的问题,很多人提出质疑,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如果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刑期的话,那么这位保安却是七日拘留,这里问题就很大了,大家请看下面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②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面的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使用*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可以参看①条,所以对于两次的量刑,真的叫人比较疑惑,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的进行调查,拿出切实的法律依据,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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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的,不同的地方,拿了同样的尺子,执行了不同的判罚结果!
媒体这样爆光也好,虽然大部分的民众和我们一样,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具体细节,但是至少了解了“非法*支”和非法持有*支的相关的罪行!
首先我们了相关的法律条款:
我国《*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
再看近期的几个关于非法*支的案例:
1、河南新县*司法拍卖BB弹玩具*。
在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8日,该院还曾分两次在网上拍卖了13支玩具*。
2017年1月3日,从网上撤回了该部分拍品。
*致歉:由于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对拍卖物品把关不严,忽略了这些玩具*的属性,以致未进行鉴定就进入拍卖程序,我院深表歉意!
历史比较:
2011年12月5日,警方抓获仿真*交易的唐某等4人,并缴获各类*支共10支。从查获情况看,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真*使用的都是6mm的BB弹。
*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陶某、张某和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如此有争议的“BB弹玩具*”,尽然能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如果没有爆料,那么岂不是特堂而皇之的“合法”的拍卖下去?!
这里暴露的不仅仅是*的“责任心不强”,更加说明了相关的法律和监督部门监督过程严重缺失。如果这些“BB弹*”流入社会,甚至被当玩具伤人,*岂不成了“帮凶”?!
另外,别人在网络出售就是“非法*”,*司法拍卖却不是!更何况拍卖的本就是没收的待检查的,有争议的?!已经违法的行为,怎么能是一个“致歉”就能解决!
2、天津赵春华案。
赵春华的摊位上6支*形物被鉴定为*支,2016年10月27日,赵春华被批准逮捕,涉嫌非法持有*支。同日,河北区*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我们来看赵春华案的相关报道的始末:
在那儿摆摊的不止一个赵春华,而且是收取了500的“摊位费”,所以赵春华案应该不只是她一人承担责任,还要涉及其他的摆摊的,还要追究收费的部门!不能没事只收费,出事由赵一个人担着?!
3、云南曲靖保安气*杀狗案。
2016年12月1日,在云南曲靖,保安用汽*射杀宠物狗。后涉事保安*支被没收,行政拘留6日。
这两个汽*案件,从表面上看,只是地方不同,从案件的性质来看,赵老太和保安似乎都不是是“私”藏非法*支:
赵老太每月交摊位费!有部门承认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保安的汽*也不应该是个人的。好像应该是物业管理部门用来管治流浪狗的!
只是地域不同,就会出现反差这么的判决,说明我国对于非法持有*支的相关法律和执行部门也并不是非常成熟。
说这么多,并不是在追究执法部门的“不是”,也不为“非法*支”开脱,只是相同的案件,因为地域、身份不同,就有不同的判罚,这不但会影响法律的公正严明,而且极有可能制造“错案”或“冤案”。
赵树斌案,呼格案还没有尘埃落定,面对有争议的案件,怎么又出现了判罚的“差异性”!
所以在呼唤法律公正严明的同时,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多做做善后和管理工作:
1、赵老太不懂法在先,判罚也是应该的,但是他们能堂而皇之地在天津眼下违法,却没人管理!?
2、保安*杀狗狗,本质就不是他个人行为,属于保安公司或物管理部门的过失,怎么能让他一个人承担“行政拘留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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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热门新闻还真不算少,要说近期各大热搜榜前排位置比较火的新闻,想必一定少不了“
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这一条。
气*打气球我们多数人都玩过,但是一定很少有人会想到这是触犯法律的活动。这里我们先普及个刑法知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是这样写的: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老太太持有的是属于*支还是仿真*?
我们继续普及,2010年*发布的《*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指出:所发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支,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属于仿真*。暂且不说多数国家规定以78焦耳为临界值,单说这1.8焦耳的威力,连皮肤都无法击穿,何来的伤害性,凸显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过回到这个事件,老太太所持有的多半气*确实达到了认定为*支的标准。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执法部门没有错,法制社会应该严格执法。但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何要对毫无伤害行为与意图的老年人选择上限?这真是让人无法理解!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云南曲靖一小区保安气*击杀宠物狗,被行政拘留6日,似乎该行为远严重于天津老太,为何执法尺度却有如此大的偏差,直叫*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两起事件形成鲜明的对比,折射出的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构筑法治社会的路程任重而道远。最后也不禁感慨一句:能否将法治与人性化做到一个适度的融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3:50
看待不同的事情,不能用同一种思维方式,不然你就会认为这是执法不公。然而几天前我就曾思考过关于天津老太事件,不料几天后又遇上了这个保安持*击杀宠物事件。其实这两个事件构成触犯法律情节的严重性完全不同,下面我们通过对比就可知道其中缘由了。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之前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这一事件。面对这个问题起初我觉得*的判决实在是儿戏,要是赵春华这样的行为也算得上是犯法,那么为何不进一步去追究生产这些*只的厂家呢?于是我总是在想,*的审理真有些可笑与荒唐。然而就在我还把心思重点投入到*审理不公的时候,我突然间想到,我们是不是应该把问题的重点转移到这六6只玩具*上来,的确如此,当我把这6只玩具*作为首要问题来参考的时候,就发现两种可能:
一、这6只玩具*不是纯粹的玩具*,而是真*,只 是被赵春华说成了玩具*而已,这样的行为对来玩射击的人来讲,已经对他们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危害,况且她还故意隐瞒了*支的性质。
二、这6只玩具*的功能性质已经远远超出了玩具* 的范围,已经具备了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的能力。而赵春华还用这样的*支摆摊赚钱,其造成的影响及危害情节严重,所以*审理后才对她依法判刑。
结合以上两种可能情况来理解*的这种裁决,你就会跟我一样的认为,*审理完全合情合理。但是如果赵春华本人所用的玩具*如果确实只是玩具性质,那么她及家属完全可以向更高级*提出诉讼,经过国家高级*进一步的审核明确其案件的原尾,其定会水落石出,等*大白一切公道自在人心。
其次我们在来分析一下关于小区保安持气**宠物狗事件。看到这个问题时我觉得*对保安的判决合情合理,为什我会这样想的呢?
一、虽然作为小区保安有维护该小区安全的职责与义 务,但是保安应该事先通知主人家管好自家宠物狗或说明小区内不允许养宠物狗。
二、小区保安是没有权利佩戴*支的,然而小区保安 只是为了维护小区环境,擅自找来气*将宠物狗打死,此举实为过于冲动。但其目的涉及到的是动物生命安全,没有对直接人造成伤害。
经过这样分析我们就会知道,小区保安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放了两个错误,但是情节不算恶劣,只是稍微超出职责范围,没有对他人生命安全构成任何危害,所以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他6天的行政拘留(同时没收气*)。
最后通过两个事件分析对比之后我们就会清楚明白,国家法律始终是人性化发展与完善的,它在对待不同危害、不同性质、不同影响……的事件时都有具体的惩罚条令,并且一贯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此说来,对于同是气*却受到不同处罚都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现在你不会认为是执法不公或司法部门有这样那样一些问题的想法了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3:49
近期对于天津老太太的摆摊打气*的案件,人们都作出持续的关注,因为这个案例对于老人的量刑似乎过于荒唐,甚至有些可笑。就在天津老太太的事情,还在发酵的时候,保安持气*击杀宠物狗被判7天的事件再次出现。
当时的情况是小区保安用气*击杀一只小宠物狗,而小狗的小主人哭得撕心裂肺。涉事保安*支被没收,行政拘留7日,对于这样的量刑确实叫人很糊涂。难道直接用*造成伤害的人,竟然比只是用气*做小生意的人危害性小吗?这点确实令人费解。
对于我国的刑法来说,有具体的一些规定,对于量刑方面刑法的规定内容如此。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支罪】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②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③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面的条款,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明显是量刑比较重的,对于这个量刑的问题,很多人提出质疑,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如果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刑期的话,那么这位保安却是七日拘留,这里问题就很大了,大家请看下面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②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面的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使用*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可以参看①条,所以对于两次的量刑,真的叫人比较疑惑,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的进行调查,拿出切实的法律依据,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3:49
很明显的,不同的地方,拿了同样的尺子,执行了不同的判罚结果!
媒体这样爆光也好,虽然大部分的民众和我们一样,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具体细节,但是至少了解了“非法*支”和非法持有*支的相关的罪行!
首先我们了相关的法律条款:
我国《*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
再看近期的几个关于非法*支的案例:
1、河南新县*司法拍卖BB弹玩具*。
在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8日,该院还曾分两次在网上拍卖了13支玩具*。
2017年1月3日,从网上撤回了该部分拍品。
*致歉:由于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对拍卖物品把关不严,忽略了这些玩具*的属性,以致未进行鉴定就进入拍卖程序,我院深表歉意!
历史比较:
2011年12月5日,警方抓获仿真*交易的唐某等4人,并缴获各类*支共10支。从查获情况看,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真*使用的都是6mm的BB弹。
*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陶某、张某和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如此有争议的“BB弹玩具*”,尽然能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如果没有爆料,那么岂不是特堂而皇之的“合法”的拍卖下去?!
这里暴露的不仅仅是*的“责任心不强”,更加说明了相关的法律和监督部门监督过程严重缺失。如果这些“BB弹*”流入社会,甚至被当玩具伤人,*岂不成了“帮凶”?!
另外,别人在网络出售就是“非法*”,*司法拍卖却不是!更何况拍卖的本就是没收的待检查的,有争议的?!已经违法的行为,怎么能是一个“致歉”就能解决!
2、天津赵春华案。
赵春华的摊位上6支*形物被鉴定为*支,2016年10月27日,赵春华被批准逮捕,涉嫌非法持有*支。同日,河北区*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我们来看赵春华案的相关报道的始末:
在那儿摆摊的不止一个赵春华,而且是收取了500的“摊位费”,所以赵春华案应该不只是她一人承担责任,还要涉及其他的摆摊的,还要追究收费的部门!不能没事只收费,出事由赵一个人担着?!
3、云南曲靖保安气*杀狗案。
2016年12月1日,在云南曲靖,保安用汽*射杀宠物狗。后涉事保安*支被没收,行政拘留6日。
这两个汽*案件,从表面上看,只是地方不同,从案件的性质来看,赵老太和保安似乎都不是是“私”藏非法*支:
赵老太每月交摊位费!有部门承认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保安的汽*也不应该是个人的。好像应该是物业管理部门用来管治流浪狗的!
只是地域不同,就会出现反差这么的判决,说明我国对于非法持有*支的相关法律和执行部门也并不是非常成熟。
说这么多,并不是在追究执法部门的“不是”,也不为“非法*支”开脱,只是相同的案件,因为地域、身份不同,就有不同的判罚,这不但会影响法律的公正严明,而且极有可能制造“错案”或“冤案”。
赵树斌案,呼格案还没有尘埃落定,面对有争议的案件,怎么又出现了判罚的“差异性”!
所以在呼唤法律公正严明的同时,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多做做善后和管理工作:
1、赵老太不懂法在先,判罚也是应该的,但是他们能堂而皇之地在天津眼下违法,却没人管理!?
2、保安*杀狗狗,本质就不是他个人行为,属于保安公司或物管理部门的过失,怎么能让他一个人承担“行政拘留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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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这一条。
气*打气球我们多数人都玩过,但是一定很少有人会想到这是触犯法律的活动。这里我们先普及个刑法知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是这样写的: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老太太持有的是属于*支还是仿真*?
我们继续普及,2010年*发布的《*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指出:所发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支,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属于仿真*。暂且不说多数国家规定以78焦耳为临界值,单说这1.8焦耳的威力,连皮肤都无法击穿,何来的伤害性,凸显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过回到这个事件,老太太所持有的多半气*确实达到了认定为*支的标准。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执法部门没有错,法制社会应该严格执法。但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何要对毫无伤害行为与意图的老年人选择上限?这真是让人无法理解!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云南曲靖一小区保安气*击杀宠物狗,被行政拘留6日,似乎该行为远严重于天津老太,为何执法尺度却有如此大的偏差,直叫*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两起事件形成鲜明的对比,折射出的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构筑法治社会的路程任重而道远。最后也不禁感慨一句:能否将法治与人性化做到一个适度的融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3:50
看待不同的事情,不能用同一种思维方式,不然你就会认为这是执法不公。然而几天前我就曾思考过关于天津老太事件,不料几天后又遇上了这个保安持*击杀宠物事件。其实这两个事件构成触犯法律情节的严重性完全不同,下面我们通过对比就可知道其中缘由了。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之前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这一事件。面对这个问题起初我觉得*的判决实在是儿戏,要是赵春华这样的行为也算得上是犯法,那么为何不进一步去追究生产这些*只的厂家呢?于是我总是在想,*的审理真有些可笑与荒唐。然而就在我还把心思重点投入到*审理不公的时候,我突然间想到,我们是不是应该把问题的重点转移到这六6只玩具*上来,的确如此,当我把这6只玩具*作为首要问题来参考的时候,就发现两种可能:
一、这6只玩具*不是纯粹的玩具*,而是真*,只 是被赵春华说成了玩具*而已,这样的行为对来玩射击的人来讲,已经对他们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危害,况且她还故意隐瞒了*支的性质。
二、这6只玩具*的功能性质已经远远超出了玩具* 的范围,已经具备了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的能力。而赵春华还用这样的*支摆摊赚钱,其造成的影响及危害情节严重,所以*审理后才对她依法判刑。
结合以上两种可能情况来理解*的这种裁决,你就会跟我一样的认为,*审理完全合情合理。但是如果赵春华本人所用的玩具*如果确实只是玩具性质,那么她及家属完全可以向更高级*提出诉讼,经过国家高级*进一步的审核明确其案件的原尾,其定会水落石出,等*大白一切公道自在人心。
其次我们在来分析一下关于小区保安持气**宠物狗事件。看到这个问题时我觉得*对保安的判决合情合理,为什我会这样想的呢?
一、虽然作为小区保安有维护该小区安全的职责与义 务,但是保安应该事先通知主人家管好自家宠物狗或说明小区内不允许养宠物狗。
二、小区保安是没有权利佩戴*支的,然而小区保安 只是为了维护小区环境,擅自找来气*将宠物狗打死,此举实为过于冲动。但其目的涉及到的是动物生命安全,没有对直接人造成伤害。
经过这样分析我们就会知道,小区保安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放了两个错误,但是情节不算恶劣,只是稍微超出职责范围,没有对他人生命安全构成任何危害,所以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他6天的行政拘留(同时没收气*)。
最后通过两个事件分析对比之后我们就会清楚明白,国家法律始终是人性化发展与完善的,它在对待不同危害、不同性质、不同影响……的事件时都有具体的惩罚条令,并且一贯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此说来,对于同是气*却受到不同处罚都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现在你不会认为是执法不公或司法部门有这样那样一些问题的想法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