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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中法是什么意思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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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5:07

指因缘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

有为,指有所作为、造作之意。又称有为法。泛指由因缘和合所造作之现象;狭义而言,亦特指人的造作行为。亦即一切处于相互联系、生灭变化中之现象,而以生、住、异、灭之四有为相为其特征。

相对于此,永远不变而不生不灭者,则称为无为法。因缘造作称为“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因缘之造作,故称为“有为”,因此有为亦为缘起法之别名。小乘着重以有为来说明人生无常,大乘则扩大为对世界一切物质现象与精神现象之分析,说明性空、唯心之理。

一般以五蕴为有为法。有为法乃无常之法,于每一刹那皆在转变、迁移,故又称为有为转变。复次,言有为法为无常者,系因凡有为法皆具有生、住、异、灭四相,时即上记所谓的有为法之四个基本特征,称为“四有为相”;此外,亦有将住、异相合并为一,而立三有为相。

有为法须借因果之关系始能成立,即凡有为之法,必定会引生其果,故有为又称有果。

扩展资料:

正法有它一定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正法和佛教的戒律一定是不能分开的,所以在佛经里面经常使用正、法、律,把它连在一起,正确的佛法一定不能够离开佛教所讲的戒。

戒包括第一个是不杀人,还能够希望不杀其他的动物,主要是不杀人。

第二个是不偷盗,偷盗的方法相当多,明抢暗偷,或者是顺手牵羊,这都叫做偷盗。

第三叫做不邪淫,邪淫就是男女的性关系不可以乱,除了夫妇之外,不能有婚前的婚外的性关系或性的伴侣,这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人际关系必须遵守的原则。

第四不妄语,就是不用欺骗的语言或手段达到骗人家的钱,骗人家的信任、恭敬、供养,这些都叫做骗,都叫做妄语。不管骗的是什么,骗财、骗色、骗名、骗利、骗酒喝、骗吃、骗嫖、骗赌,这些全都是骗。因此在戒律里面非常重要的。

另外还有戒酒戒,佛教是非常重视智慧的,所以希望能够不喝酒,如果医生诊断非喝酒不可的,可以当成药来喝,同时酒喝多对身体也是不好的,对自己的头脑也会受伤的,甚至于对人格也会受影响,所以酒在佛教里是不准喝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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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指一切的事物。一切的事物,不论大的小的,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叫做“法”,不过有形的是叫做“色法”,无形的是叫做“心法”。
FROM:【《佛学常见辞汇》陈义孝编】

【法】
梵语 dharma,巴利语 dhamma。音译为达磨、达摩、驮摩、昙摩、昙无、昙。(一)于佛典中,法之用例极多而语意不一,总括之,可类别为任持自性、轨生物解二义。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体的自性(各自的本性)不改变;轨生物解,指能轨范人伦,令人产生对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据。就任持自性之意义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就轨生物解之意义而言,法乃指认识之标准、规范、法则、道理、教理、教说、真理、善行等。
于色法、心法等一切诸法言之,法系指所有之存在。同时,诸法又分为有为与无为、善与不善、色与心、有漏与无漏、染与净、世间与出世间、可见与不可见、心相应与心不相应等二法。又就诸法之分类而言,最常用以赅括诸法者有俱舍宗之五位七十五法、唯识宗之五位百法。
若就规范、教法等含意而言,佛典中常见之用语如:佛陀之教法,称为佛法、教法或正法,即泛指佛门中一切行为之规范、教说。盖真理为普遍不变之真实道理,称之为法;阐说此真理者,即为佛之教说。佛之教说以外的外道教法,称为邪法。又因听闻佛法而获得之喜悦,称为法喜、法悦。总括聚集佛法者,称为法聚、法蕴、法藏、法集、法宝藏。佛法之义理,称为法义。透视诸法性空缘起真理、观察诸法者,称法眼。同一法门系统者,犹如世俗之亲友眷属,称为法类、法眷;继承者称为法子、法嗣、法弟、法孙;其相承次第,称为法脉、法系、法流、法统。述说佛法之经论文句,称为法文。诸法之自性,称为法性、法体;其自相则称法相。佛法之威力、正法之力,称为法力。佛之自体,称为法身。佛法为进入涅˜„之门户,称为法门;其中之教理旨趣,称为法味;受用此等法味,称为法乐;爱乐于其中,称为法爱。为人宣说此等正法,称为法施。以正法教化世人,称为法化;蒙受教化之利益,称为法益、法利。又以正法能降伏烦恼之魔军,故称法剑。佛之说法,称为转*;正法之规准、象征,称为法印;佛之遗教,称为遗法。以佛法比喻�œ夜灯火,称为法灯、法光、法炬。以其能滋润一切生物,故以雨水为譬喻,称为法雨、法水、法润。又正法蒙受*,称为法难;圣教之灭尽,称为法灭。
此外,尚有法海、法山、法声、法音、法鼓、法幢、法螺、法道、法雷、法镜、法筵、法苑、法桥、法衣、法师、法会、法具、法名、法号、法主等名称。[杂阿含经卷三十一、中阿含卷二十八诸法本经、大品般若经卷四句义品、大乘入楞伽经卷五刹那品、大宝积经卷五十二、大智度论卷四十八]
(二)于六境中,眼、耳、鼻、舌、身等前五识之对境各称色、声、香、味、触;相对此五者,第六识(意识)所缘之对境,特称为法,或法处(梵 dharma^yatana)、法界(梵 dharma-dha^tu)。[大毗婆沙论卷七十三、俱舍论卷一、法蕴足论卷十处品]
(三)因明用语。性质、属性之意。于因明(论理学)中,宗(命题,即论证之主张)之宾词(后陈)称为法,主词(前陈)称为有法。此即依宾词能显示主词所欲表白、界定之性质。[因明论疏明灯抄卷二本、因明论疏瑞源记卷二]((参见:邪正)3032、“体”6928)p3336
FROM:【《佛光大辞典》(第三版)】

【法】
(术语)法者梵云达磨Dharma,为通于一切之语。小者大者,有形者,无形者,真实者,虚妄者,事物其物者,道理其物者,皆悉为法也。唯识论以自体任持与轨生物解二*法。自体任持者,谓竹有竹之自体,梅有梅之自体,有形者,有形之自体,无形者,有无形之自体,各保任维持其自体也。轨生物解者,谓如是既各有自体,皆为自体任持之状,然只限于有体,不能容无体,法者,兼摄无体,该尽一切也。唯识论一曰:“法谓轨持。”同述记一本曰:“法谓轨持,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相。”俱舍论光记一曰:“释法名有二:一能持自性,谓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改变。二轨生胜解,如无常等生人无常等解。”大乘义章十曰:“法者,外国正音名为达磨,亦名昙无。本是一音,传之别耳。此翻名法,法义不同。泛释有二:一自体为法,二者轨则名法。”唯识述记二末曰:“法者,道理义也。有般涅˜„之义,名般涅˜„法。”
FROM:【《佛学大辞典》 【丁福保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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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缘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

有为,指有所作为、造作之意。又称有为法。泛指由因缘和合所造作之现象;狭义而言,亦特指人的造作行为。亦即一切处于相互联系、生灭变化中之现象,而以生、住、异、灭之四有为相为其特征。

相对于此,永远不变而不生不灭者,则称为无为法。因缘造作称为“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因缘之造作,故称为“有为”,因此有为亦为缘起法之别名。小乘着重以有为来说明人生无常,大乘则扩大为对世界一切物质现象与精神现象之分析,说明性空、唯心之理。

一般以五蕴为有为法。有为法乃无常之法,于每一刹那皆在转变、迁移,故又称为有为转变。复次,言有为法为无常者,系因凡有为法皆具有生、住、异、灭四相,时即上记所谓的有为法之四个基本特征,称为“四有为相”;此外,亦有将住、异相合并为一,而立三有为相。

有为法须借因果之关系始能成立,即凡有为之法,必定会引生其果,故有为又称有果。

扩展资料:

正法有它一定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正法和佛教的戒律一定是不能分开的,所以在佛经里面经常使用正、法、律,把它连在一起,正确的佛法一定不能够离开佛教所讲的戒。

戒包括第一个是不杀人,还能够希望不杀其他的动物,主要是不杀人。

第二个是不偷盗,偷盗的方法相当多,明抢暗偷,或者是顺手牵羊,这都叫做偷盗。

第三叫做不邪淫,邪淫就是男女的性关系不可以乱,除了夫妇之外,不能有婚前的婚外的性关系或性的伴侣,这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人际关系必须遵守的原则。

第四不妄语,就是不用欺骗的语言或手段达到骗人家的钱,骗人家的信任、恭敬、供养,这些都叫做骗,都叫做妄语。不管骗的是什么,骗财、骗色、骗名、骗利、骗酒喝、骗吃、骗嫖、骗赌,这些全都是骗。因此在戒律里面非常重要的。

另外还有戒酒戒,佛教是非常重视智慧的,所以希望能够不喝酒,如果医生诊断非喝酒不可的,可以当成药来喝,同时酒喝多对身体也是不好的,对自己的头脑也会受伤的,甚至于对人格也会受影响,所以酒在佛教里是不准喝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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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指一切的事物。一切的事物,不论大的小的,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叫做“法”,不过有形的是叫做“色法”,无形的是叫做“心法”。
FROM:【《佛学常见辞汇》陈义孝编】

【法】
梵语 dharma,巴利语 dhamma。音译为达磨、达摩、驮摩、昙摩、昙无、昙。(一)于佛典中,法之用例极多而语意不一,总括之,可类别为任持自性、轨生物解二义。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体的自性(各自的本性)不改变;轨生物解,指能轨范人伦,令人产生对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据。就任持自性之意义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就轨生物解之意义而言,法乃指认识之标准、规范、法则、道理、教理、教说、真理、善行等。
于色法、心法等一切诸法言之,法系指所有之存在。同时,诸法又分为有为与无为、善与不善、色与心、有漏与无漏、染与净、世间与出世间、可见与不可见、心相应与心不相应等二法。又就诸法之分类而言,最常用以赅括诸法者有俱舍宗之五位七十五法、唯识宗之五位百法。
若就规范、教法等含意而言,佛典中常见之用语如:佛陀之教法,称为佛法、教法或正法,即泛指佛门中一切行为之规范、教说。盖真理为普遍不变之真实道理,称之为法;阐说此真理者,即为佛之教说。佛之教说以外的外道教法,称为邪法。又因听闻佛法而获得之喜悦,称为法喜、法悦。总括聚集佛法者,称为法聚、法蕴、法藏、法集、法宝藏。佛法之义理,称为法义。透视诸法性空缘起真理、观察诸法者,称法眼。同一法门系统者,犹如世俗之亲友眷属,称为法类、法眷;继承者称为法子、法嗣、法弟、法孙;其相承次第,称为法脉、法系、法流、法统。述说佛法之经论文句,称为法文。诸法之自性,称为法性、法体;其自相则称法相。佛法之威力、正法之力,称为法力。佛之自体,称为法身。佛法为进入涅˜„之门户,称为法门;其中之教理旨趣,称为法味;受用此等法味,称为法乐;爱乐于其中,称为法爱。为人宣说此等正法,称为法施。以正法教化世人,称为法化;蒙受教化之利益,称为法益、法利。又以正法能降伏烦恼之魔军,故称法剑。佛之说法,称为转*;正法之规准、象征,称为法印;佛之遗教,称为遗法。以佛法比喻�œ夜灯火,称为法灯、法光、法炬。以其能滋润一切生物,故以雨水为譬喻,称为法雨、法水、法润。又正法蒙受*,称为法难;圣教之灭尽,称为法灭。
此外,尚有法海、法山、法声、法音、法鼓、法幢、法螺、法道、法雷、法镜、法筵、法苑、法桥、法衣、法师、法会、法具、法名、法号、法主等名称。[杂阿含经卷三十一、中阿含卷二十八诸法本经、大品般若经卷四句义品、大乘入楞伽经卷五刹那品、大宝积经卷五十二、大智度论卷四十八]
(二)于六境中,眼、耳、鼻、舌、身等前五识之对境各称色、声、香、味、触;相对此五者,第六识(意识)所缘之对境,特称为法,或法处(梵 dharma^yatana)、法界(梵 dharma-dha^tu)。[大毗婆沙论卷七十三、俱舍论卷一、法蕴足论卷十处品]
(三)因明用语。性质、属性之意。于因明(论理学)中,宗(命题,即论证之主张)之宾词(后陈)称为法,主词(前陈)称为有法。此即依宾词能显示主词所欲表白、界定之性质。[因明论疏明灯抄卷二本、因明论疏瑞源记卷二]((参见:邪正)3032、“体”6928)p3336
FROM:【《佛光大辞典》(第三版)】

【法】
(术语)法者梵云达磨Dharma,为通于一切之语。小者大者,有形者,无形者,真实者,虚妄者,事物其物者,道理其物者,皆悉为法也。唯识论以自体任持与轨生物解二*法。自体任持者,谓竹有竹之自体,梅有梅之自体,有形者,有形之自体,无形者,有无形之自体,各保任维持其自体也。轨生物解者,谓如是既各有自体,皆为自体任持之状,然只限于有体,不能容无体,法者,兼摄无体,该尽一切也。唯识论一曰:“法谓轨持。”同述记一本曰:“法谓轨持,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相。”俱舍论光记一曰:“释法名有二:一能持自性,谓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改变。二轨生胜解,如无常等生人无常等解。”大乘义章十曰:“法者,外国正音名为达磨,亦名昙无。本是一音,传之别耳。此翻名法,法义不同。泛释有二:一自体为法,二者轨则名法。”唯识述记二末曰:“法者,道理义也。有般涅˜„之义,名般涅˜„法。”
FROM:【《佛学大辞典》 【丁福保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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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缘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

有为,指有所作为、造作之意。又称有为法。泛指由因缘和合所造作之现象;狭义而言,亦特指人的造作行为。亦即一切处于相互联系、生灭变化中之现象,而以生、住、异、灭之四有为相为其特征。

相对于此,永远不变而不生不灭者,则称为无为法。因缘造作称为“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因缘之造作,故称为“有为”,因此有为亦为缘起法之别名。小乘着重以有为来说明人生无常,大乘则扩大为对世界一切物质现象与精神现象之分析,说明性空、唯心之理。

一般以五蕴为有为法。有为法乃无常之法,于每一刹那皆在转变、迁移,故又称为有为转变。复次,言有为法为无常者,系因凡有为法皆具有生、住、异、灭四相,时即上记所谓的有为法之四个基本特征,称为“四有为相”;此外,亦有将住、异相合并为一,而立三有为相。

有为法须借因果之关系始能成立,即凡有为之法,必定会引生其果,故有为又称有果。

扩展资料:

正法有它一定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正法和佛教的戒律一定是不能分开的,所以在佛经里面经常使用正、法、律,把它连在一起,正确的佛法一定不能够离开佛教所讲的戒。

戒包括第一个是不杀人,还能够希望不杀其他的动物,主要是不杀人。

第二个是不偷盗,偷盗的方法相当多,明抢暗偷,或者是顺手牵羊,这都叫做偷盗。

第三叫做不邪淫,邪淫就是男女的性关系不可以乱,除了夫妇之外,不能有婚前的婚外的性关系或性的伴侣,这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人际关系必须遵守的原则。

第四不妄语,就是不用欺骗的语言或手段达到骗人家的钱,骗人家的信任、恭敬、供养,这些都叫做骗,都叫做妄语。不管骗的是什么,骗财、骗色、骗名、骗利、骗酒喝、骗吃、骗嫖、骗赌,这些全都是骗。因此在戒律里面非常重要的。

另外还有戒酒戒,佛教是非常重视智慧的,所以希望能够不喝酒,如果医生诊断非喝酒不可的,可以当成药来喝,同时酒喝多对身体也是不好的,对自己的头脑也会受伤的,甚至于对人格也会受影响,所以酒在佛教里是不准喝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为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5:07

【法】
指一切的事物。一切的事物,不论大的小的,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叫做“法”,不过有形的是叫做“色法”,无形的是叫做“心法”。
FROM:【《佛学常见辞汇》陈义孝编】

【法】
梵语 dharma,巴利语 dhamma。音译为达磨、达摩、驮摩、昙摩、昙无、昙。(一)于佛典中,法之用例极多而语意不一,总括之,可类别为任持自性、轨生物解二义。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体的自性(各自的本性)不改变;轨生物解,指能轨范人伦,令人产生对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据。就任持自性之意义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就轨生物解之意义而言,法乃指认识之标准、规范、法则、道理、教理、教说、真理、善行等。
于色法、心法等一切诸法言之,法系指所有之存在。同时,诸法又分为有为与无为、善与不善、色与心、有漏与无漏、染与净、世间与出世间、可见与不可见、心相应与心不相应等二法。又就诸法之分类而言,最常用以赅括诸法者有俱舍宗之五位七十五法、唯识宗之五位百法。
若就规范、教法等含意而言,佛典中常见之用语如:佛陀之教法,称为佛法、教法或正法,即泛指佛门中一切行为之规范、教说。盖真理为普遍不变之真实道理,称之为法;阐说此真理者,即为佛之教说。佛之教说以外的外道教法,称为邪法。又因听闻佛法而获得之喜悦,称为法喜、法悦。总括聚集佛法者,称为法聚、法蕴、法藏、法集、法宝藏。佛法之义理,称为法义。透视诸法性空缘起真理、观察诸法者,称法眼。同一法门系统者,犹如世俗之亲友眷属,称为法类、法眷;继承者称为法子、法嗣、法弟、法孙;其相承次第,称为法脉、法系、法流、法统。述说佛法之经论文句,称为法文。诸法之自性,称为法性、法体;其自相则称法相。佛法之威力、正法之力,称为法力。佛之自体,称为法身。佛法为进入涅˜„之门户,称为法门;其中之教理旨趣,称为法味;受用此等法味,称为法乐;爱乐于其中,称为法爱。为人宣说此等正法,称为法施。以正法教化世人,称为法化;蒙受教化之利益,称为法益、法利。又以正法能降伏烦恼之魔军,故称法剑。佛之说法,称为转*;正法之规准、象征,称为法印;佛之遗教,称为遗法。以佛法比喻�œ夜灯火,称为法灯、法光、法炬。以其能滋润一切生物,故以雨水为譬喻,称为法雨、法水、法润。又正法蒙受*,称为法难;圣教之灭尽,称为法灭。
此外,尚有法海、法山、法声、法音、法鼓、法幢、法螺、法道、法雷、法镜、法筵、法苑、法桥、法衣、法师、法会、法具、法名、法号、法主等名称。[杂阿含经卷三十一、中阿含卷二十八诸法本经、大品般若经卷四句义品、大乘入楞伽经卷五刹那品、大宝积经卷五十二、大智度论卷四十八]
(二)于六境中,眼、耳、鼻、舌、身等前五识之对境各称色、声、香、味、触;相对此五者,第六识(意识)所缘之对境,特称为法,或法处(梵 dharma^yatana)、法界(梵 dharma-dha^tu)。[大毗婆沙论卷七十三、俱舍论卷一、法蕴足论卷十处品]
(三)因明用语。性质、属性之意。于因明(论理学)中,宗(命题,即论证之主张)之宾词(后陈)称为法,主词(前陈)称为有法。此即依宾词能显示主词所欲表白、界定之性质。[因明论疏明灯抄卷二本、因明论疏瑞源记卷二]((参见:邪正)3032、“体”6928)p3336
FROM:【《佛光大辞典》(第三版)】

【法】
(术语)法者梵云达磨Dharma,为通于一切之语。小者大者,有形者,无形者,真实者,虚妄者,事物其物者,道理其物者,皆悉为法也。唯识论以自体任持与轨生物解二*法。自体任持者,谓竹有竹之自体,梅有梅之自体,有形者,有形之自体,无形者,有无形之自体,各保任维持其自体也。轨生物解者,谓如是既各有自体,皆为自体任持之状,然只限于有体,不能容无体,法者,兼摄无体,该尽一切也。唯识论一曰:“法谓轨持。”同述记一本曰:“法谓轨持,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相。”俱舍论光记一曰:“释法名有二:一能持自性,谓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改变。二轨生胜解,如无常等生人无常等解。”大乘义章十曰:“法者,外国正音名为达磨,亦名昙无。本是一音,传之别耳。此翻名法,法义不同。泛释有二:一自体为法,二者轨则名法。”唯识述记二末曰:“法者,道理义也。有般涅˜„之义,名般涅˜„法。”
FROM:【《佛学大辞典》 【丁福保 编】】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5:07

指因缘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

有为,指有所作为、造作之意。又称有为法。泛指由因缘和合所造作之现象;狭义而言,亦特指人的造作行为。亦即一切处于相互联系、生灭变化中之现象,而以生、住、异、灭之四有为相为其特征。

相对于此,永远不变而不生不灭者,则称为无为法。因缘造作称为“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因缘之造作,故称为“有为”,因此有为亦为缘起法之别名。小乘着重以有为来说明人生无常,大乘则扩大为对世界一切物质现象与精神现象之分析,说明性空、唯心之理。

一般以五蕴为有为法。有为法乃无常之法,于每一刹那皆在转变、迁移,故又称为有为转变。复次,言有为法为无常者,系因凡有为法皆具有生、住、异、灭四相,时即上记所谓的有为法之四个基本特征,称为“四有为相”;此外,亦有将住、异相合并为一,而立三有为相。

有为法须借因果之关系始能成立,即凡有为之法,必定会引生其果,故有为又称有果。

扩展资料:

正法有它一定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正法和佛教的戒律一定是不能分开的,所以在佛经里面经常使用正、法、律,把它连在一起,正确的佛法一定不能够离开佛教所讲的戒。

戒包括第一个是不杀人,还能够希望不杀其他的动物,主要是不杀人。

第二个是不偷盗,偷盗的方法相当多,明抢暗偷,或者是顺手牵羊,这都叫做偷盗。

第三叫做不邪淫,邪淫就是男女的性关系不可以乱,除了夫妇之外,不能有婚前的婚外的性关系或性的伴侣,这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人际关系必须遵守的原则。

第四不妄语,就是不用欺骗的语言或手段达到骗人家的钱,骗人家的信任、恭敬、供养,这些都叫做骗,都叫做妄语。不管骗的是什么,骗财、骗色、骗名、骗利、骗酒喝、骗吃、骗嫖、骗赌,这些全都是骗。因此在戒律里面非常重要的。

另外还有戒酒戒,佛教是非常重视智慧的,所以希望能够不喝酒,如果医生诊断非喝酒不可的,可以当成药来喝,同时酒喝多对身体也是不好的,对自己的头脑也会受伤的,甚至于对人格也会受影响,所以酒在佛教里是不准喝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为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5:07

【法】
指一切的事物。一切的事物,不论大的小的,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叫做“法”,不过有形的是叫做“色法”,无形的是叫做“心法”。
FROM:【《佛学常见辞汇》陈义孝编】

【法】
梵语 dharma,巴利语 dhamma。音译为达磨、达摩、驮摩、昙摩、昙无、昙。(一)于佛典中,法之用例极多而语意不一,总括之,可类别为任持自性、轨生物解二义。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体的自性(各自的本性)不改变;轨生物解,指能轨范人伦,令人产生对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据。就任持自性之意义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就轨生物解之意义而言,法乃指认识之标准、规范、法则、道理、教理、教说、真理、善行等。
于色法、心法等一切诸法言之,法系指所有之存在。同时,诸法又分为有为与无为、善与不善、色与心、有漏与无漏、染与净、世间与出世间、可见与不可见、心相应与心不相应等二法。又就诸法之分类而言,最常用以赅括诸法者有俱舍宗之五位七十五法、唯识宗之五位百法。
若就规范、教法等含意而言,佛典中常见之用语如:佛陀之教法,称为佛法、教法或正法,即泛指佛门中一切行为之规范、教说。盖真理为普遍不变之真实道理,称之为法;阐说此真理者,即为佛之教说。佛之教说以外的外道教法,称为邪法。又因听闻佛法而获得之喜悦,称为法喜、法悦。总括聚集佛法者,称为法聚、法蕴、法藏、法集、法宝藏。佛法之义理,称为法义。透视诸法性空缘起真理、观察诸法者,称法眼。同一法门系统者,犹如世俗之亲友眷属,称为法类、法眷;继承者称为法子、法嗣、法弟、法孙;其相承次第,称为法脉、法系、法流、法统。述说佛法之经论文句,称为法文。诸法之自性,称为法性、法体;其自相则称法相。佛法之威力、正法之力,称为法力。佛之自体,称为法身。佛法为进入涅˜„之门户,称为法门;其中之教理旨趣,称为法味;受用此等法味,称为法乐;爱乐于其中,称为法爱。为人宣说此等正法,称为法施。以正法教化世人,称为法化;蒙受教化之利益,称为法益、法利。又以正法能降伏烦恼之魔军,故称法剑。佛之说法,称为转*;正法之规准、象征,称为法印;佛之遗教,称为遗法。以佛法比喻�œ夜灯火,称为法灯、法光、法炬。以其能滋润一切生物,故以雨水为譬喻,称为法雨、法水、法润。又正法蒙受*,称为法难;圣教之灭尽,称为法灭。
此外,尚有法海、法山、法声、法音、法鼓、法幢、法螺、法道、法雷、法镜、法筵、法苑、法桥、法衣、法师、法会、法具、法名、法号、法主等名称。[杂阿含经卷三十一、中阿含卷二十八诸法本经、大品般若经卷四句义品、大乘入楞伽经卷五刹那品、大宝积经卷五十二、大智度论卷四十八]
(二)于六境中,眼、耳、鼻、舌、身等前五识之对境各称色、声、香、味、触;相对此五者,第六识(意识)所缘之对境,特称为法,或法处(梵 dharma^yatana)、法界(梵 dharma-dha^tu)。[大毗婆沙论卷七十三、俱舍论卷一、法蕴足论卷十处品]
(三)因明用语。性质、属性之意。于因明(论理学)中,宗(命题,即论证之主张)之宾词(后陈)称为法,主词(前陈)称为有法。此即依宾词能显示主词所欲表白、界定之性质。[因明论疏明灯抄卷二本、因明论疏瑞源记卷二]((参见:邪正)3032、“体”6928)p3336
FROM:【《佛光大辞典》(第三版)】

【法】
(术语)法者梵云达磨Dharma,为通于一切之语。小者大者,有形者,无形者,真实者,虚妄者,事物其物者,道理其物者,皆悉为法也。唯识论以自体任持与轨生物解二*法。自体任持者,谓竹有竹之自体,梅有梅之自体,有形者,有形之自体,无形者,有无形之自体,各保任维持其自体也。轨生物解者,谓如是既各有自体,皆为自体任持之状,然只限于有体,不能容无体,法者,兼摄无体,该尽一切也。唯识论一曰:“法谓轨持。”同述记一本曰:“法谓轨持,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相。”俱舍论光记一曰:“释法名有二:一能持自性,谓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改变。二轨生胜解,如无常等生人无常等解。”大乘义章十曰:“法者,外国正音名为达磨,亦名昙无。本是一音,传之别耳。此翻名法,法义不同。泛释有二:一自体为法,二者轨则名法。”唯识述记二末曰:“法者,道理义也。有般涅˜„之义,名般涅˜„法。”
FROM:【《佛学大辞典》 【丁福保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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