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骗贷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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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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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05:38
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认为行为人骗取贷款是目的,而虚开**是手段,二者属于牵连犯,理论上应当则一重罪进行处罚。
而现行刑法第175条第一款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等,因此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损失特别重大的也不超过七年。本法205条规定,虚开增值说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该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回到正题,*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最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才会有纳税义务。而虚开*专用*虚构交易合同致使交易本身不存在,当事人也就没有纳税义务,其主观上不以抵扣国家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并不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因此不符合虚开*专用*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以骗取贷款为目的虚开**一般应当以骗取贷款罪一罪论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05:39
以骗贷为目的的虚开**定罪是如下:
1、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专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05: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近年来,虚开*专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专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