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容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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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30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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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10: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容貌的维护和管理。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容貌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章 建筑景观管理第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其造型和外粉饰必须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造型和外粉饰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五条 市区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须加强对建(构)筑物的维护和管理。建(构)筑物外部污染严重或色彩脱落的,应当及时进行冲刷或粉饰。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粉饰需要更新的,产权单位应将更新设计方案报送市城建管理部门审批。第六条 具有历史纪念性和代表性的建(构)筑物,其产权单位应及时冲刷和修整,保持原外粉饰的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须*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和居民一律不得改装建筑物的阳台和外走廊。在阳台、外走廊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晾晒衣服不得超过护栏范围:摆放的花盆,其底部不得超越出护栏外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堆放物料、加盖小屋。第八条 在市区新建或改建围墙,其高度不得超过180厘米。主要道路和繁华地区一般不得新建实体围墙。原有的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为全透景围墙,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绿篱、花坛、栅栏。确需保留或新建实体围墙的,须对沿街墙面进行美化处理,或栽种攀缘植物。
新建和改建围墙,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规划道路以内修建临时围墙的,由市城建管理部门审批。第三章 商业设施管理第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商业设施的外部装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装修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须持营业执照、装修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报经市城建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律不准设置商亭。在其他道路两侧设置商亭的,应经城建管理部门和*门定点批准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商亭结构应简便、牢固,造型美观、新颖。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商店,应保持店容店貌的门前整洁。主干道红线以内,不得随意搭设凉棚和增设销售摊点。因季节变化确需临时搭设防雨防晒凉棚和在主干道以外的道路两侧设置临时性销售摊点的,须经市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批准期限过后,须立即拆除和撤销。第十二条 商店橱窗宣传设计应美观大方,艺术性强,并保持新颖、整洁。使用的商品报道牌应制作精美,摆放整齐,不得用门板、箱板等代替。第十三条 商店牌匾的造型、色彩应美观大方,充分体现商业特点,牌匾文字应当书写正确、规范,拼音文字不得与外文混用。第十四条 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不得妨碍市容和道路交通。户外大型广告牌,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报市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指定的地点设置;其他各类广告、传单、声明、启事等,必须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不得随意张贴。第四章 公共设施管理第十五条 市、区城建管理部门应保持城市道路、广场、桥涵的路面完好无损,发现坑凹、油包和严重龟裂,应及时进行维修。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和居民,不得占用道路修建临时性或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堆放物品或占用道路作业;不得随地乱倒垃圾、污水、污物。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不得将垃圾、杂物扫入道路排水井内。
经市城建管理部门和*门批准,临时刨掘和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给水、排水、排污管道的维护和管理,保持畅通,不得冒溢路面;厕所粪便未经沉淀处理,不得排入污水管道;清挖出的下水道污泥应立即运走,不得在路面积存。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和美观,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树枝,应及时清除。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设置交通岗、治安亭、交通检查亭、邮政亭、电话亭、书亭、读报栏、宣传栏、画廊、垃圾箱、果皮箱、路标、站牌、标志牌、候车棚、安全栏、分离墩等设施的,其设置单位应定期粉刷和维修。凡同类设施,其外形、色彩必须一致,并与异类设置有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