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效力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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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30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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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12:57
【答案】:(1)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何谓保险利益,一般认为,它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当事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享有利益。
(2) 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在于:①区分保险和*行为,因为在*的场合当事人无须证明自己具有保险利益,而在保险则须证明保险利益的存在。②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利益的存在,使得当事人缺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扩大保险损失的激励,因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是当事人自己,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其不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和扩大保险损失,从而有效地防范道德危险。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赔偿数额,防止不当得利。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性质,其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所受之赔偿须以保险利益的价值为限,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价值,否则就会造成不当得利的后果,不符合保险的分散风险、救济损失之功能。保险利益的存在,为保险理赔规定了最高限额。
(3)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它主要有两层含义:①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②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保险合同的成立方面,其成立与一般合同无异,均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在保险合同的生效方面,基于防范*行为和道德危险的考虑,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保险利益,否则合同不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理论基础在于保险利益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是其功能决定了其作为保险合同效力要件的法律地位。因此,保险利益的判断就显得十分重要,更是开展保险业务的重要内容。本题考查的是保险利益原则及保险合同的效力,应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功能、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