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封财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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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9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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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09:32
*轮候查封同一财产,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按查封的顺序清偿债务。除此之外,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财产处置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果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或者*不受理破产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轮候查封财产制度的设立。
轮候查封制度最早是在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推出的一项创新性的规定,这一规定当时只适用于*查封房地产。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将轮候查封制度适用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财产。这一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是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也是提高执行效率的需要。
轮候查封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民*对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时,以先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为准,后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作轮候查封处理。轮候查封实质上为仍未查封,其法律效力在于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转为查封。轮候查封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是在借鉴了国外法律如德国、日本等国关于“再查封制度”的规定以及美国、英国、奥地利等国关于“优先分配制度”的规定而设计。
我国法律规定查封制度不仅是对查封财产的一种保全,也是对查封财产能顺利变现的一种保障制度。查封对于人民*实现当事人的债权有积极意义,它本身赋予了人民*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如果两个以上的*均对同一财产同时进行查封,则当一*对该财产进行处分时就要受到另一*的制约或者无法处分,这不仅违背了*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独立性,也违背了法律当初规定查封制度的意义。轮候查封避免了同时性,也就避免了对查封的“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