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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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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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6:09
你好 你的问题很深刻 也很尖锐。。。。。。。。。。。。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两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的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这段话精壁地阐明了整个医学最本制裁的东西是医师与病员的关系。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更加扩充了这一概念,“医”已由单纯医学团体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医院全体职工;“患”也由单纯求医者扩展为与相关的每一种社会关系。
医患关系在医疗活动中由技术生关系和非技术关系两大部分组成。非技术性关系是指求医过程中医务人员与病员的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关系,在医疗过程中对医疗效果有着无形的作用。
技术性医患关系有三种基本模式。
1.主动枣被动型:医师完全主动,病员完全被动;医师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怀疑,病员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2.引导枣合作型:医师和病员都具有主动性。医师的意见受到尊重,但病员可有疑问和寻求解释。
3.共同参与型:医师与病员的主动性等同,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与实施。医师此时的意见常常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方式及人际关系调整,病员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技术性医患关系在医疗过程中以病人的诊治利益为准则,对医疗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
医患关系是指“医”与“患”之间的关系。“医”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除家属以外的病人的监护人(有时称作“患者方面”)。
此外所称的“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和门诊部,还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所等。医务工作者也是一个广义的概述。其中主要是指各级各科医生,由于医生的服务态度、医术水平、负责精神等方面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最为常见。其次常涉及医疗纠纷的是*,她们负责治疗的具体操作和护理工作,如果粗心大意、操作失误、擅离职守也易导致医疗纠纷。此外,医疗单位的管理人员有时也会成为医疗纠纷的“肇事者”,常见的有管理工作未尽职尽责,使医疗环节脱档而给病人造成损害;或者医疗单位的领导瞎指挥,硬性要求主治医生使用或不使用某种药物及诊疗措施,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
此外所称的“患”是指接受诊疗的病人。如果诊疗及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亲友、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如果在诊疗护理过程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我是这样理解的!
愿以后没有复杂医患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6:09
你好 你的问题很深刻 也很尖锐。。。。。。。。。。。。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两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的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这段话精壁地阐明了整个医学最本制裁的东西是医师与病员的关系。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更加扩充了这一概念,“医”已由单纯医学团体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医院全体职工;“患”也由单纯求医者扩展为与相关的每一种社会关系。
医患关系在医疗活动中由技术生关系和非技术关系两大部分组成。非技术性关系是指求医过程中医务人员与病员的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关系,在医疗过程中对医疗效果有着无形的作用。
技术性医患关系有三种基本模式。
1.主动枣被动型:医师完全主动,病员完全被动;医师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怀疑,病员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2.引导枣合作型:医师和病员都具有主动性。医师的意见受到尊重,但病员可有疑问和寻求解释。
3.共同参与型:医师与病员的主动性等同,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与实施。医师此时的意见常常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方式及人际关系调整,病员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技术性医患关系在医疗过程中以病人的诊治利益为准则,对医疗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
医患关系是指“医”与“患”之间的关系。“医”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除家属以外的病人的监护人(有时称作“患者方面”)。
此外所称的“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和门诊部,还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所等。医务工作者也是一个广义的概述。其中主要是指各级各科医生,由于医生的服务态度、医术水平、负责精神等方面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最为常见。其次常涉及医疗纠纷的是*,她们负责治疗的具体操作和护理工作,如果粗心大意、操作失误、擅离职守也易导致医疗纠纷。此外,医疗单位的管理人员有时也会成为医疗纠纷的“肇事者”,常见的有管理工作未尽职尽责,使医疗环节脱档而给病人造成损害;或者医疗单位的领导瞎指挥,硬性要求主治医生使用或不使用某种药物及诊疗措施,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
此外所称的“患”是指接受诊疗的病人。如果诊疗及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亲友、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如果在诊疗护理过程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我是这样理解的!
愿以后没有复杂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