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4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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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23:46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请求应由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出,否则,不能形成反请求。 2、反请求只能由被申请人受理原仲裁申请的 仲裁委员会 提出,而不得向其他仲裁委员会提出,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仲裁请求与反请求的合并审理,达到抵消进行吞并仲裁请求的目的。 反请求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原仲裁申请后,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否则就无法实现与仲裁请求合并审理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