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去哪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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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2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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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20:39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具体分为: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申请对象是户籍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申请对象是居住地的车辆管理所;
(三)现役军人(含*),申请对象是部队驻地的车辆管理所;
(四)境外人员,申请对象是居留地或者居住地的车辆管理所;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对象是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车辆管理所;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申请对象是接受教育地的车辆管理所。
一、需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人民*、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情形。
三、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四.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
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应当在部队驻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