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1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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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17:58
在实践中,如果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之后,因为各种原因,经营活动中出现了某些状况导致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理行为,比如撤回行政许可。一、撤回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且已经颁发行政许可的情形,被许可人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撤回是为了公共利益。1、撤销事由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2、撤销后果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相应补偿。3、撤回程序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陈述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二、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合法。适用情形包括:(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撤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或者事实基础。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三、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的区别1、适用的情形不同。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失效。2、溯及力不同。撤回的行政许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销的行政许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3、产生的后果不同。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行政许可,都有可能对被许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响。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其本身有过错而不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