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3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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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15 16:38
一、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也规定“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 法规 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二、依据以上法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或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中列支,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