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为什么中国刑法不能除掉死刑?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1:08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9:08

中国的死刑问题,历来就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死刑的多寡与存废、野蛮与文明、残酷与人道,所涉及的远不只是个法律问题,更不单纯是个刑法问题。死刑*、死刑制度、死刑观念、死刑的理论与实践,蕴含着一个国家深刻的文化背景,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生命价值的认知态度。本文试图对我国的死刑问题作一深层次的反思和探讨。以期国人能对死刑问题有一全面的、深刻的、正确的认识。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可能恢复的价值,死刑即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 用今天的眼光来考察,1979年刑法对待死刑的态度比较适中,规定了比较全的死刑*条件。第一阶段是1979年刑法典颁布时始至1981年我国第一部单行刑法颁布之前。1979年刑法将死刑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规定在刑法典之中,但是,规定了许多*其适用的条件。体现在:(1)死刑适用罪种上,规定只能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上,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使用死刑。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3)死刑适用程序上,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4)规定了死缓制度,它的设立可以说是1979年刑法的最大贡献。 新刑法关于死刑绝对法定刑的规定有欠妥之处。第一,刑法总则部分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和刑法分则部分绝对法定死刑有矛盾。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121条规定:(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第239条规定:(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的妇女实施了刑法第121条、第239条所规定的必须判处死刑的行为,法官又该如何审判?第二,绝对法定刑的设置有悖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大千世界,各类案件林林总总,不胜枚举,同一罪名的案件又有这样那样的情形,在处理案件中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方能实现刑法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和“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的行为固然可恨,但不论具体情节就规定如此重的法定刑——死刑,缺少一定程度的缓冲,生死之界限,理应慎重。该论文所属栏目导航:刑*文人们大多是围绕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人道、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容易错判、是否容易改正、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方面评价死刑的。其中一部分人得出应当保留死刑的结论,一部分人得出应当废除死刑的结论 。 可以肯定的是,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之争,实际上是应当何时废除死刑之争。我国新旧刑法都规定了死刑,刑法理论也赞成现在保留死刑、暂时不废除死刑。因为在现阶段,手段极为残忍、方法极为野蛮、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还大量存在,一些犯罪分子气焰相当嚣张、屡教不改,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于抑止这些极为严重的犯罪,保卫*、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法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形势明显好转,但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根本好转,不安定因素还大量存在,保留死刑有利于警戒社会上的某些不稳定分子以身试法;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人们传统的生命价值观念、法律观念要求保留死刑,符合社会心理的需要。国外确实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但离开中国的国情盲目照搬国外废除死刑的做法,并不可取。对死刑的评价不能离开本国国情。我们既不能立足中国的国情指责他国废除死刑,也没有必要因为有人立足他国国情或假借*之名指责我国保留死刑,便对保留死刑产生抵触感或不安感。 但是,保留死刑决不意味着可以滥杀、错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是国家一贯的死刑*,也是人们的共识。因为我国对犯罪人一贯采取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大量适用死刑违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以至最后消灭犯罪,而不是简单的从肉体上消灭犯罪;死刑的大量适用,不利于尊重人的生命、*保障等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增强;犯罪现象错综复杂,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大量适用死刑并不能充分抑止各种犯罪;死刑存在消极作用,过多的适用死刑会引起恶性案件的增加。孟德斯鸠讲过:“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他们说:死人是什么也不说的。”孟氏的话虽不是醒世警语,但也值得我们深长思之。如果对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故意杀人犯一律判处死刑,那么某个人基于某些特殊原因故意杀人后,他便成为“自由人”,因而往往连续杀人。另外,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生命一经剥夺便不可能恢复,故必须杜绝错杀,而少杀、慎杀也有利于防止错杀。最后从法律上与实际执行上完全废除死刑。现阶段,废除死刑虽不可能,但是改进死刑立法,严格死刑适用各项条件,减少死刑罪名,进一步*死刑的适用,则是我们应当而且能够做到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9:08

中国的死刑问题,历来就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死刑的多寡与存废、野蛮与文明、残酷与人道,所涉及的远不只是个法律问题,更不单纯是个刑法问题。死刑*、死刑制度、死刑观念、死刑的理论与实践,蕴含着一个国家深刻的文化背景,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生命价值的认知态度。本文试图对我国的死刑问题作一深层次的反思和探讨。以期国人能对死刑问题有一全面的、深刻的、正确的认识。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可能恢复的价值,死刑即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 用今天的眼光来考察,1979年刑法对待死刑的态度比较适中,规定了比较全的死刑*条件。第一阶段是1979年刑法典颁布时始至1981年我国第一部单行刑法颁布之前。1979年刑法将死刑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规定在刑法典之中,但是,规定了许多*其适用的条件。体现在:(1)死刑适用罪种上,规定只能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上,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使用死刑。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3)死刑适用程序上,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4)规定了死缓制度,它的设立可以说是1979年刑法的最大贡献。 新刑法关于死刑绝对法定刑的规定有欠妥之处。第一,刑法总则部分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和刑法分则部分绝对法定死刑有矛盾。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121条规定:(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第239条规定:(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的妇女实施了刑法第121条、第239条所规定的必须判处死刑的行为,法官又该如何审判?第二,绝对法定刑的设置有悖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大千世界,各类案件林林总总,不胜枚举,同一罪名的案件又有这样那样的情形,在处理案件中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方能实现刑法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和“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的行为固然可恨,但不论具体情节就规定如此重的法定刑——死刑,缺少一定程度的缓冲,生死之界限,理应慎重。该论文所属栏目导航:刑*文人们大多是围绕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人道、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容易错判、是否容易改正、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方面评价死刑的。其中一部分人得出应当保留死刑的结论,一部分人得出应当废除死刑的结论 。 可以肯定的是,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之争,实际上是应当何时废除死刑之争。我国新旧刑法都规定了死刑,刑法理论也赞成现在保留死刑、暂时不废除死刑。因为在现阶段,手段极为残忍、方法极为野蛮、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还大量存在,一些犯罪分子气焰相当嚣张、屡教不改,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于抑止这些极为严重的犯罪,保卫*、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法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形势明显好转,但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根本好转,不安定因素还大量存在,保留死刑有利于警戒社会上的某些不稳定分子以身试法;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人们传统的生命价值观念、法律观念要求保留死刑,符合社会心理的需要。国外确实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但离开中国的国情盲目照搬国外废除死刑的做法,并不可取。对死刑的评价不能离开本国国情。我们既不能立足中国的国情指责他国废除死刑,也没有必要因为有人立足他国国情或假借*之名指责我国保留死刑,便对保留死刑产生抵触感或不安感。 但是,保留死刑决不意味着可以滥杀、错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是国家一贯的死刑*,也是人们的共识。因为我国对犯罪人一贯采取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大量适用死刑违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以至最后消灭犯罪,而不是简单的从肉体上消灭犯罪;死刑的大量适用,不利于尊重人的生命、*保障等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增强;犯罪现象错综复杂,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大量适用死刑并不能充分抑止各种犯罪;死刑存在消极作用,过多的适用死刑会引起恶性案件的增加。孟德斯鸠讲过:“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他们说:死人是什么也不说的。”孟氏的话虽不是醒世警语,但也值得我们深长思之。如果对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故意杀人犯一律判处死刑,那么某个人基于某些特殊原因故意杀人后,他便成为“自由人”,因而往往连续杀人。另外,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生命一经剥夺便不可能恢复,故必须杜绝错杀,而少杀、慎杀也有利于防止错杀。最后从法律上与实际执行上完全废除死刑。现阶段,废除死刑虽不可能,但是改进死刑立法,严格死刑适用各项条件,减少死刑罪名,进一步*死刑的适用,则是我们应当而且能够做到的。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
说课包括哪些方面 说课内容包括()。 如何在手机百度上删除对话记录? 结核病是什么样的疾病? 曹丕17岁得了肺痨,明知自己命不长久,还要强争王位,是不是很自私呢?_百... 古代小说常出现的病名 急求一篇"生活小窍门"(500字)的作文 至今最有什么小妙招 健康的戒烟方法 笔记本电池锁死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君王下诏不准侵占民田,谁知过后就开始啪啪打脸,究竟发生了什么? 清末的立宪运动为什么没能成功?产生了什么影响? 辛宪英凭什么断定魏国不能昌盛? 为什么中国不能君主立宪 《宪法》是什么? 何为依宪执政与宪政,在我国为什么不能实施宪政 为什么二十世纪的期末新政和预备立宪不能挽救清王朝覆灭的命运 请问07,9月29日那期的 齐天大胜 宪在不准笑 那个单元 当金鸟王站出来跳舞 放的背景歌曲叫什么? 谢谢。 求 齐天大圣 宪在不准笑20070421 完整视频 宪在不准笑音乐课3GP视频怎么下载 宪在不准笑音乐课是什么时候的节目 吴宗宪主持的一个综艺节目《齐天大圣 宪在不准笑》 吴宗宪的节目《宪在不准笑》里面的Ruby是谁啊?这期节目是两个老人念... 要齐天大胜宪在不准笑中宪哥整林俊杰的完整版 宪在不准笑里的草枝摆那集里面的闽南话是什么意思? 宪在不准笑,那节音乐课的闽南话是什么意思? 宪在不准笑 《宪在不许笑》普通话翻译 宪在不许笑的普通话翻译 微信上发红包88.88是什么意思 急求!羽绒服上有几滴茶渍,要怎么洗才能洗干净? 白色羽绒服上有几滴茶渍,怎么洗? 白色羽绒服被染了茶叶水怎么办而且时间也长了? 羽绒服上滴了奶茶怎么弄 羽绒服上的奶茶渍要怎么去除 白色羽绒服倒上了茶水干洗也洗不掉怎么办 奶茶倒在羽绒服上怎么洗 茶叶水可不可以洗羽绒服 衣服上得茶叶水能洗掉吗?? 绿色羽绒服撒上奶茶怎么办? 羽绒服上的阿华田渍怎样去除? 羽绒服颜色茶色和暖茶色是一个颜色吗 比VIP更高的是什么? 信用卡的超限费是什么意思? 超白金卡套餐介绍? 超级还信用卡管家好用吗? 智能还款软件靠谱吗?安全吗? 平安银行京东联名信用卡 有没有只要是信用卡就能借钱的app知道网友 德人贵宾卡怎么样?好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