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拘留了公安可能监听电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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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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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21:01
不会,电话不具备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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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刑法》中,没有卖淫嫖娼罪,所以卖淫、嫖娼只是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是犯罪。《社会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行为,在我国是被严厉禁止的,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是*机关密切和首要关注的工作内容。这其中既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重要性,但更深层次、更直接的原因,却是由于这些地方*机关向治安管理各部门下达了具体的罚款指标。阿sir们为了完成罚款指标所规定的数额,不得不把注意力集中在的罚款数额较高的卖淫、嫖娼行为上。¥5000元,是*机关在裁决治安管理处罚时,对自然人所能够裁决的最高罚款额度。查一个卖淫嫖娼案能抓一窝相关人员,这都是钱钱钱钱啊!所以,阿sir们查处卖淫、嫖娼行为的积极性自然很高咯!弹性是有的,比如初犯,中止,未遂等等。因为《社会治安处罚法》未对具体的量罚做出相应标准,所以在办案时执法尺度宽紧严松,这些就要看阿sir们的良心了,实际执法随意性较大,阿sir们叫“自由裁量权”。嫖过“很多次”的标准是3次,不计算时间间隔,超过3次就算。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行政拘留+罚款,再严重些的,劳动教养。这叫多次或者“累犯”。聚众淫乱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算是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条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这真是一条令人无语的罪名,在那个年代,青年男女在一起开个party,跳个舞都有可能被扣上流氓罪的帽子,现在不叫流氓罪了,改成聚众淫乱了。聚众淫乱罪主要处理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3次以下或者偶犯,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PS:聚众淫乱这一罪名在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了,至于为什么薛老头被扣上这一罪名,我只能呵呵呵呵呵了。聚众淫乱到底应不应属于犯罪,目前是存在争议的,甚至用“淫乱”这个词汇也是具有争议的。2010年女社会学家李银河(王小波的媳妇儿),将取消聚众淫乱罪的建议,委托一名全国*委员和一名政协委员送交司法部和全国人*工委。李银河称,“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性聚会”的参与者全是自愿的前提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我本人的观点是支持李银河的——不能因为你不喜欢,就去强制人家不喜欢,不去做。而我们的*对所有与性有关的问题都很反感,管的太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际办案中,按照拘留10天罚款5000元这个标准处罚的比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