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伤残军人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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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2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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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21:33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规定,我局联合县财政局制定了《关于调整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郑初立,联系电话:0579-88077805,联系地址:浦江县浦南街道丰安路100号。
浦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10月20日
浦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浦江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事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精神,参照县统计局提供数据,2021年金华市非私营及规上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5458元,决定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增加655元,按每人每月3561元发放护理费。
二、因战、因公*和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24元,按每人每月2849元发放护理费。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增加393元,按每人每月2137元发放护理费。
四、精神病五级和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增加328元,按每人每月1781元发放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