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纠纷产生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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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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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6 12:31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担保人(保证人)的一般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主合同无效的情况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⑴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无效。
⑵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⑶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主合同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情况
5.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