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9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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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21:35
福州 公积金 除 节假日 外,周一至周日,早9-12时,午13时30分-17时30分时间段提取,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出具《提取(销户)凭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关于“福州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提取”的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福州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提取 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日,早9-12时,午13时30分-17时30分。 二、福州 公积金提取 流程 1、受理: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出具《提取(销户)凭证》,并由复核岗复核;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办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 2、决定:审批通过,提取资金存入职工银行账户,出具《单笔审批表》。 三、福州公积金提取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 贷款 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 遗赠 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以上就是对“福州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提取”的回答,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网进行咨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