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质条款 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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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0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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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8 10:57
关于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的区别
(一)一个是抵押并转移所有权。约定,附条件地返还抵押物的所有权。流质是,先转移占有,约定附条件后转移所有权。
(二)这两种都构成抵押权人,债务人在经济紧张的情况下,极不公平的合同地位。所以立法都予以禁止(让与担保没有法条支持无效,但比照流质无效)
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尽管让与担保在经济往来中颇受欢迎,但一直以来,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法律性质和效力仍存在一些疑义,要点如下:让与担保究竟属于担保物权还是合同行为、其是否因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从而无效?让与担保是否属于通谋虚伪表示从而无效?让与担保是否属于对流质禁止规则的规避从而无效?
对此,学术界通说认为,首先,当事人通过契约方式设定让与担保,并非创设一种单独的让与担保物权,其以财产权转移为形式和手段,而担保效果则源于合同安排、依据在于合同法。因此,让与担保在本质上是,而且首先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让与担保交易应属有效。其次,根据信托法理论,让与担保当事人以真意进行信托的让与行为,并非通谋虚伪表示,应属有效的法律行为。再次,与流质或流押不同,在让与担保的安排中,担保物所有权虽然已经转移给债权人,但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信托关系,担保权人并非确定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外,当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是径直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抑或仍需履行清算义务、然后变卖标的物或协议作价受偿,并无定式,属于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畴,只要让与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权人届时当然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就无规避流质、流押之虞。
让与担保的基本类型
(一)处分型和归属型
以担保权人受偿的方法为标准,可以将让与担保分为处分型和归属型。所谓处分型让与担保是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处分担保标的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这种类型也称为处分权取得型。而归属型让与担保,则指担保权人通过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来抵偿担保债权的形态。归属型让与担保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当然归属型和请求归属型,前者是指担保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候,当然确定的归属于担保权人,后者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候,担保权人必须请求设定人交付标的物(即设定人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或者在作出以标的物充当清偿的意思表示之后,该标的物或者其价金才确定的归属于担保权人。
(二)外部移转型和内外部同时移转型
该分类是日本判例以担保所有权的归属或让与担保的效力为基准所作之分类。外部移转型让与担保,指让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仅存在当事人的外部关系上转移与担保权人,在其内部关系上则仍属于设定人而并不发生转移。内外部同时转移型,指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仅在外部关系上而且也在内部关系中一并转移与担保权人。 由于后来的判例和学说将让与担保完全作为担保权来处理,这种区分已经失去其意义。
(三)流质型和清算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