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0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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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09:25
答:(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据此,贵公司有符合视同销售的货物,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按该产品的公允价格计算.如果没有销售额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视同销售行为的财务处理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⑴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以上就是视同销售*销项税计税依据的全部内容,看完以上内容大家还有疑问的话随时来和小编交流哦.
纳税人占用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与房产税相同)
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大、中、小城市以*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纳税人占用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句话基本上点出了本题的答案,但是不同情况也有不同处理,大家可参考本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