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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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1 18:22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和《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文件精神,结合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住院医疗,兼顾门诊医疗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经办,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株洲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下列人员:
(一)大、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驻株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户籍不在株洲、但在株洲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及在株务工的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居民或户籍不在株洲、但在株洲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第五条 凡符合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校(园)学生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建立有利于参保患者“首诊在社区、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7:24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和《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文件精神,结合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住院医疗,兼顾门诊医疗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经办,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株洲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下列人员:
(一)大、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驻株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户籍不在株洲、但在株洲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及在株务工的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居民或户籍不在株洲、但在株洲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第五条 凡符合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校(园)学生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建立有利于参保患者“首诊在社区、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7:24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和《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文件精神,结合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住院医疗,兼顾门诊医疗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经办,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株洲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下列人员:
(一)大、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驻株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户籍不在株洲、但在株洲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及在株务工的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居民或户籍不在株洲、但在株洲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第五条 凡符合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校(园)学生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建立有利于参保患者“首诊在社区、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