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核准制的|R0及RE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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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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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4 22:49
《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的发布,既是*、国家*近年来相关工作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迈出实质性创新的关键一步,对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亦有望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文件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以盘活国内庞大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为切入点,通过标准化、权益类的REITs产品的试点安排,为资本的流动及相关风险的缓释提供了有效的出口,可为2017年中以来的“控债”和“发展”的双重*要求创造更大的腾挪空间,同时也与新形势之下的宏观经济*导向并行不悖。
为了更好地理解基础设施REITs新规的内在逻辑及其偏好,并对相关*及市场的未来走向有所预判,我们可以从基础设施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市场化历程进行一次相对系统的梳理,以知其然,而后知其所以然。
01
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与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密切相关的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分别是1994、2004和2014年。
1994年BOT试点与分税制改革
1994年,原国家计委正式启动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试点工作,入围项目包括广西来宾B电厂、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广东电白高速公路、武汉军山长江大桥和长沙望城电厂。笔者有幸参与成都水厂项目,从此与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工作结下不解之缘(旧文参阅:“成都市自来水六厂B厂BOT项目谈判小结” )。
站在二十多年之后的今天回望BOT试点,虽然不宜自诩取得了多么巨大的成绩,但这几个项目(特别是来宾电厂和成都水厂项目)给国内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所带来的关键启蒙,及其对相关理念、理论、顶层设计与项目实践所形成的深刻影响,应该都是毋庸置疑的。此后若干年内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改革的主线,亦可从中窥见端倪。
也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正式实行,一举奠定此后数十年央地关系的基石,特别是二者之间财权和事权的分配模式。众所周知,出于发展和考核的需要,地方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投资的青睐一直有增无减。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事重财轻、囊中羞涩的地方*唯有另辟蹊径,踩着宏观*导向的节奏,依次把目光投向土地财政、平台融资、特许经营、BT、ABO、棚改、片区开发、特色小镇、产业新城、PPP、*购买服务、FEPC、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ABS、专项债,乃至于今天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无论哪种模式,什么结构,土炮还是洋*,只要能够帮助地方*有效填补事权与财权之间的缺口,并且暂无触碰红线之忧,即可成为一时之选。
2004年126号令与国发〔2004〕20号文
2004年3月,原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以下简称“126号令”),正式将特许经营模式引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并由此拉开业内称之为“特许经营黄金十年”的帷幕。在某种意义上,126号令可谓1994年BOT试点的余波,但是这份文件和脱胎于它的大量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及其引领之下的大规模的项目实践,可以视为广义的PPP模式的中国本土化进程,在塑造相关游戏规则和交易范式的同时,也为我们留下了一大批相对优质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而这些资产,恰恰可能成为基础设施公募REITs底层资产的理想标的。
同年7月,《*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引入核准制和备案制,倡导发挥市场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作为我国投资*改革最为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之一,《决定》的意义和影响有目共睹,更为广阔的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打开了市场化之门。
从时间上看,可以发现BOT试点远远早于126号令的施行,而126号令(部门规章)又先于《决定》(国发文件)出台。创新与实践总是推着顶层设计不断前行,而积极有为的顶层设计又会反哺于创新与实践,反之则未必。就笔者的个人体会而言,这个有意思的现象已在过去二十年里反复得到验证,可以作为一条规律用于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改革(包括公募REITs)的观察与研究。
2014年PPP和国发〔2014〕43号文
2014年,财政部和*先后发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陆续跟进,*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由此展开它在中国的“激流勇进”之旅,至今相关投资总额已达人民币10余万亿元之巨。尽管目前PPP的发展势头因*收紧而明显趋缓,但其庞大的投资体量仍然令人瞩目,也是基础设施REITs未来不可忽视的主战场之一。
同年10月,《*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发布,对地方*违规举债行为亮起红灯。这份堪称重磅的国发文件及其后续跟进*在很大程度上助推了狭义PPP模式在中国的迅猛发展,而且至今仍对地方*的投融资行为模式具有非常强大的影响力(旧文参阅:“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新探之二:PPP的三条超车道” )。 如何获取发展地方经济所需资金而又不至于触发“违规举债”或“隐性债务”的红色警戒,成为各地*的头等大事,也是头号难题。PPP有意为此提供相对合规的解决方案,可惜难竟全功。地方*专项债券后来者居上,然而从项目筛选余地和回报机制设计的角度分析,其内在逻辑和发展前景难免让人有所保留。总之,除了直接放水,当前稍微有点技术含量、完全合法合规的投融资模式已是凤毛麟角。从市场化的角度而言,盘活存量,以存带增,似乎正在成为一个不得不然的理性选择。
02
基础设施REITs的“三大基石”
《通知》点明了重点区域[1]和重点行业[2],并为“优质项目”划定了若干条件(合法合规、权属清晰,使用者付费为主,现金流持续稳定、原始权益人等具备强运营能力、融资用途实现以存量带增量等)。就此,笔者和上海城投集团的王强先生有过交流,对他提出的基础设施REITs的“三块基石”(*投资条例、REITs、特许经营)颇感认同。在此,对个人理解的基础设施REITs的“三大基石”略作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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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4 22:49
《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的发布,既是*、国家*近年来相关工作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迈出实质性创新的关键一步,对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亦有望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文件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以盘活国内庞大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为切入点,通过标准化、权益类的REITs产品的试点安排,为资本的流动及相关风险的缓释提供了有效的出口,可为2017年中以来的“控债”和“发展”的双重*要求创造更大的腾挪空间,同时也与新形势之下的宏观经济*导向并行不悖。
为了更好地理解基础设施REITs新规的内在逻辑及其偏好,并对相关*及市场的未来走向有所预判,我们可以从基础设施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市场化历程进行一次相对系统的梳理,以知其然,而后知其所以然。
01
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与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密切相关的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分别是1994、2004和2014年。
1994年BOT试点与分税制改革
1994年,原国家计委正式启动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试点工作,入围项目包括广西来宾B电厂、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广东电白高速公路、武汉军山长江大桥和长沙望城电厂。笔者有幸参与成都水厂项目,从此与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工作结下不解之缘(旧文参阅:“成都市自来水六厂B厂BOT项目谈判小结” )。
站在二十多年之后的今天回望BOT试点,虽然不宜自诩取得了多么巨大的成绩,但这几个项目(特别是来宾电厂和成都水厂项目)给国内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所带来的关键启蒙,及其对相关理念、理论、顶层设计与项目实践所形成的深刻影响,应该都是毋庸置疑的。此后若干年内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改革的主线,亦可从中窥见端倪。
也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正式实行,一举奠定此后数十年央地关系的基石,特别是二者之间财权和事权的分配模式。众所周知,出于发展和考核的需要,地方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投资的青睐一直有增无减。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事重财轻、囊中羞涩的地方*唯有另辟蹊径,踩着宏观*导向的节奏,依次把目光投向土地财政、平台融资、特许经营、BT、ABO、棚改、片区开发、特色小镇、产业新城、PPP、*购买服务、FEPC、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ABS、专项债,乃至于今天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无论哪种模式,什么结构,土炮还是洋*,只要能够帮助地方*有效填补事权与财权之间的缺口,并且暂无触碰红线之忧,即可成为一时之选。
2004年126号令与国发〔2004〕20号文
2004年3月,原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以下简称“126号令”),正式将特许经营模式引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并由此拉开业内称之为“特许经营黄金十年”的帷幕。在某种意义上,126号令可谓1994年BOT试点的余波,但是这份文件和脱胎于它的大量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及其引领之下的大规模的项目实践,可以视为广义的PPP模式的中国本土化进程,在塑造相关游戏规则和交易范式的同时,也为我们留下了一大批相对优质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而这些资产,恰恰可能成为基础设施公募REITs底层资产的理想标的。
同年7月,《*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引入核准制和备案制,倡导发挥市场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作为我国投资*改革最为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之一,《决定》的意义和影响有目共睹,更为广阔的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打开了市场化之门。
从时间上看,可以发现BOT试点远远早于126号令的施行,而126号令(部门规章)又先于《决定》(国发文件)出台。创新与实践总是推着顶层设计不断前行,而积极有为的顶层设计又会反哺于创新与实践,反之则未必。就笔者的个人体会而言,这个有意思的现象已在过去二十年里反复得到验证,可以作为一条规律用于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改革(包括公募REITs)的观察与研究。
2014年PPP和国发〔2014〕43号文
2014年,财政部和*先后发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陆续跟进,*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由此展开它在中国的“激流勇进”之旅,至今相关投资总额已达人民币10余万亿元之巨。尽管目前PPP的发展势头因*收紧而明显趋缓,但其庞大的投资体量仍然令人瞩目,也是基础设施REITs未来不可忽视的主战场之一。
同年10月,《*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发布,对地方*违规举债行为亮起红灯。这份堪称重磅的国发文件及其后续跟进*在很大程度上助推了狭义PPP模式在中国的迅猛发展,而且至今仍对地方*的投融资行为模式具有非常强大的影响力(旧文参阅:“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新探之二:PPP的三条超车道” )。 如何获取发展地方经济所需资金而又不至于触发“违规举债”或“隐性债务”的红色警戒,成为各地*的头等大事,也是头号难题。PPP有意为此提供相对合规的解决方案,可惜难竟全功。地方*专项债券后来者居上,然而从项目筛选余地和回报机制设计的角度分析,其内在逻辑和发展前景难免让人有所保留。总之,除了直接放水,当前稍微有点技术含量、完全合法合规的投融资模式已是凤毛麟角。从市场化的角度而言,盘活存量,以存带增,似乎正在成为一个不得不然的理性选择。
02
基础设施REITs的“三大基石”
《通知》点明了重点区域[1]和重点行业[2],并为“优质项目”划定了若干条件(合法合规、权属清晰,使用者付费为主,现金流持续稳定、原始权益人等具备强运营能力、融资用途实现以存量带增量等)。就此,笔者和上海城投集团的王强先生有过交流,对他提出的基础设施REITs的“三块基石”(*投资条例、REITs、特许经营)颇感认同。在此,对个人理解的基础设施REITs的“三大基石”略作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