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34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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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7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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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10:23
1、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二款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把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而是把关键证据材料在*审理时出示,就会使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同时也会使诉讼程度复杂化,拖延诉讼,产生不必要的费用,也使法官无从准备。
2、对该证据的采信恰恰是不公平的。如果法官认为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的证据是关键证据,但该证据又不属于《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法官却仍然将该证据组织质证,甚至予以采信,这样就恰恰导致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对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一、民事诉讼开庭时提供证据的处理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