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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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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53

民事诉讼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条件是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及疑难的案件,以及第二审民事案件,都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参考资料来源:*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53

民事诉讼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条件是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及疑难的案件,以及第二审民事案件,都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3、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

2002年8月17日《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三条 合议庭组*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三、2010年2月1日《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民事诉讼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54

民事诉讼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条件是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及疑难的案件,以及第二审民事案件,都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3、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中合议庭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54

民事诉讼案件不管是一审、二审、再审还是发回重审的案件*都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一审中(不含发回重审的一审),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简单、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扩展资料

合议庭的组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55

民事诉讼中,一般民事案件的一审及所有民事的二审、再审等都适用合议制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一些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适用独任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53

民事诉讼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条件是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及疑难的案件,以及第二审民事案件,都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参考资料来源:*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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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条件是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及疑难的案件,以及第二审民事案件,都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参考资料来源:*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53

民事诉讼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条件是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及疑难的案件,以及第二审民事案件,都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3、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

2002年8月17日《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三条 合议庭组*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三、2010年2月1日《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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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条件是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及疑难的案件,以及第二审民事案件,都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3、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

2002年8月17日《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三条 合议庭组*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三、2010年2月1日《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民事诉讼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54

民事诉讼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条件是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及疑难的案件,以及第二审民事案件,都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3、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中合议庭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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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不管是一审、二审、再审还是发回重审的案件*都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一审中(不含发回重审的一审),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简单、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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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的组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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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条件是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及疑难的案件,以及第二审民事案件,都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参考资料来源:*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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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条件是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及疑难的案件,以及第二审民事案件,都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3、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

2002年8月17日《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三条 合议庭组*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三、2010年2月1日《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民事诉讼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54

民事诉讼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条件是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及疑难的案件,以及第二审民事案件,都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3、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中合议庭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55

民事诉讼中,一般民事案件的一审及所有民事的二审、再审等都适用合议制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一些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适用独任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54

民事诉讼案件不管是一审、二审、再审还是发回重审的案件*都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一审中(不含发回重审的一审),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简单、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扩展资料

合议庭的组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55

民事诉讼中,一般民事案件的一审及所有民事的二审、再审等都适用合议制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一些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适用独任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54

民事诉讼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条件是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及疑难的案件,以及第二审民事案件,都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3、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中合议庭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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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不管是一审、二审、再审还是发回重审的案件*都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一审中(不含发回重审的一审),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简单、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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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的组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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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一般民事案件的一审及所有民事的二审、再审等都适用合议制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一些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适用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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