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10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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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5:5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本条是关于诉前保全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规定。 人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上的损失。根据本条规定,人民*采取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在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采取诉前保全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二是防止今后判决难以执行。如果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仍不还债,而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间也不起诉,人民*的财产保全措施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应当提示的是,人民*裁定准予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这一期间比国内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起诉的期间要长,规定三十日的期间体现了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全措施依法解除的情形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实施保全措施错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等,诉前保全的法定解除情形还包括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情形。法律并未规定“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是解除诉前保全的事由,亦未明确规定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后诉前保全的效力问题。对于诉前保全起诉后的效力问题,可从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解读出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延长至起诉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