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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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8:00
(一)拍卖前,查封房屋 (二)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 优先购买权 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四)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五)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六)变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七) 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要*出具裁定书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