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8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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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5:43
可以。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对 抵押 物、 质押 物、留置物可以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但不影响 抵押权 人、质权人、 留置权 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此规定,也就是说,可以对有抵押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