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4:26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1 23:37
展开3全部是指重新分地吗?
因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是从1998年左右开始到2027年左右结束,所以大部分土地承包权利证书上写的承包期限是到2027年左右为止。但在2019年11月26日,**、*发布印发了《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也就是要延包至2057年左右。
《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第四点还指出,要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
(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
(三)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2 00:55
可以。
土地确权以后,如果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或者土地承包方的户主、代表人发生改变的,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土地确权后可以流转,土地流转先确权征地须按证补偿。根据《***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
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
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
农用地流转需与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户口迁移是个人自由的问题,土地确权并不会*农民迁移户口;但可能面临的问题就是无法再继续享受农村土地的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还发包方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2 02:29
土地确权以后,如果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或者土地承包方的户主、代表人发生改变的,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2 04:21
当然能了,那就算是买卖了,要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