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心得】如何提高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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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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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6 10:54
”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也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且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等。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在药品行政执法中,如何制作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提高其证明力呢?根据几年来的药品稽查实践,笔者认为,在现场检查笔录中除要注明被检查人名称、被检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编号,现场检查起止时间,注意笔录中不留空档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真实客观现场检查笔录要如实记录现场所看、所听的实际情况,记录应以纪实、叙述的方式进行,切忌评论和推断。有的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主观内容较多,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余”、“左右”、“若干”等不确定词语。如“中药饮片山药重约2000克”,“药品出库单若干”、“舒心宁片50片左右”等。二是在事实查清之前,现场即主观认定,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如:“××医药公司违法使用过期失效药品”、“××医疗机构非法配制制剂”、“××医疗器械公司擅自变更注册地址”等。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将调查询问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如有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以“据当事人×××口述”或“×××称”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销售药品的时间、数量、价格、流向等。
■详略得当现场检查笔录应围绕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绝不能不分主次,不论轻重,想到哪就记到哪。如果现场检查发现药品说明书标注的功能主治与其标准不符,涉嫌假药问题,就应该略写被检查单位的仓库贮存条件,而应详尽记录药品说明书标注的功能主治是什么内容,其药品标准中的功能主治是什么内容,该药品从何处购进,购进几个批次,各批次购进了多少数量,各批次的销售数量是多少,销往何处,检查当日库存数量是多少等。如果现场检查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增设仓库,涉嫌擅自变更仓库地址的问题,就应该略写该公司经营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购销产品数量等,而应详细记载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上核准的仓库地址在哪里,其增设的仓库地址又在哪里,有哪些产品库存,该企业能否提供其许可证副本上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变更记录等。只有这样,现场检查笔录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详略得当,为可能形成的行政处罚案件提供基本证据。
■紧扣证据链
行政调查中,有很多证据都是一过性的,如果检查当天不能收集或固定证据,以后若涉及到行政处罚,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在笔录中有必要载明对书证、物证的收集、抽样过程、扣押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如涉及药品、医疗器械查封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先行登记或查封扣押法律文书的编号,被检查人和执法人员同时在封条或相应的法律文书上签名,以使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互为印证,互为补充,构成证据链。对现场需复印的一些票据、记录、文件,应留存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当事人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上姓名和提供日期。如果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在拍照、录像完成后,亦应将此情况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分别制作如果一案有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多次进行检查,应分别制作笔录,不能制作成一份综合笔录。这主要关系到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一案有多个现场,每个现场的情况可能都不一样,而且现场的当事人也不同,把几个现场的笔录做到一起,让一个现场的当事人去确认其他现场检查情况的真实性,显然是不行的。对同一现场多次进行检查,每次检查情况可能都不相同,把每次检查的情况记录在同一份笔录中,让被检查人做一次确认,其程序明显不当。因此,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与检查工作同步进行,不能今天检查,隔日制作,或一处现场检查,他处现场制作笔录。
■确认笔录真实性
现场检查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现场检查笔录做好后要交给被检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意见;检查人也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被检查人签名者如不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注明签名者身份,如“××药业公司××部门(职务)×××”等。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由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中签名,并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真正原因。现场有见证人的,也应让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这样做,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明力才能大大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