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10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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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0 17:54
税法好像没有明确确定不能先开票后供货,一般企业都是发出商品时开具发货单和*。如果你不担心开票后货款不能收回或很久才能收回,另外只要购货方认可。
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凡是商品已经发出,就应该视认为销售业务发生。一般客户没收到*是不会给做帐付款的。所以不存在不及时开票的问题,除非对帐有问题导致*延至下月开出。
违不违规不知道,但现实很多是这么操作的,尤其是对 *** 部门。年底更为突出
开票时应确认收入.税务局认定你开了票就是有了销售.所以,开票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可以的,只要自取得的*的日期不超过180天内的,都可以抵扣的;
固定资产及其他支出的流程一般是未取得*的先不入账,等取得*后再入账;如果是先付款的,未取得*的,应先记入:
借: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等取得*后再抵减账款:
借:固定资产
贷: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
如果你在未取得*前先入了固定资产的,可冲红此凭证;再根据取得的*再重新入账;
摘要写明细点,先红字冲前凭证:
借:固定资产(红字)
贷: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红字)
取得的*做新的凭证:
借:固定资产
贷: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
如果已经有计提折旧的,也可以先冲红前做的累计折旧凭证,再重新核算;
后开*再发货 这是个会计确认收入时间的问题 这是谨慎原则 开了*就要交税的 对企业公司有好处 如果先开* 后发货 万一当中由于什么原因这笔生意没有成交 你的税还是要交的呀 到时候要退税款就麻烦了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因为*所填项目应与合同内容相符:)
但是实际操作中经常会有问题中的案例发生,如果没有其他防范措施、在产生具体问题后可以向当地财税部门协商具体操作方法、并准备充分的说明资料。
另,可以协商修改甲乙原合同如下:
1.乙方负责甲方工程项目、涉款1万元;
2.工程中甲方自购材料由乙方负责检验并使用、涉款9万元;
3.根据合同乙方开具工程安装*给甲方。
同时签甲丙合同、包括条款:
1.甲方工程材料由丙方提供、涉款9万元;
2.乙方对丙方资质及材料规格质量担保全责;
3.根据合同丙方开具材料*给甲方。
来源找法网:网页链接
同时甲乙原合同取消/作废。
可以,款项已经收了,预开*没问题,什么时间发货是公司可调节的。
开*时需要提供的对方信息,开普通*,要对方名称其实就足够了,开具**要对方单位的全称,单位地址及电话,银行基本户账号、开户行,税务登记号等。
税法上不否允许费用平行向客户收取。但是税法规定可以走代收代付的除外。
费用平行向客户收取,实际上就是减少纳税环节,属于偷税行为
企业在以权债发生制经济核算为基础的条件下,只要权、债已发生,无论收付是否已实现,都要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来核算和反映。而收付的前后都必须有它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现有的凭据制度不完全只有税票这一种,也就是说,审核费用的支出根据凭据的种类确定交易的始点和终点两者都是支持的。
以山东为例缴费业务流程,首先非税收入票据开具后当事人拿银行及存根联到银行缴款,银行收款后,缴款单位拿银行盖章的票据存根联换取收据联。以山东省规定,你说的“先开票年底未回款”似乎收费单位业务流程与规定不十分符合,收费单位有违规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