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11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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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3 18:48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d 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出现共同管辖局面时,各管辖法院在法律上都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尽管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实际只能由一个法院来行使这种管辖权,行使管辖权的法院须属于这些有管辖权法院中的法院。
最终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只能根据原告当事人的意志而定。如果原告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法院同时起诉的,则依客观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即由最先收到起诉的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共同管辖可以发生在两种不同的条件下:
一,法律所规定的管辖标准各异,因而导致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是同一的,但由于当事人的复合因素而导致的共同管辖。
如同一个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分布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辖区或侵权地在不同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情况有: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 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共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