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08 03:34
我来回答
共6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9:03
(1)个人所得税是以“职工收到”及“企业实发”的当月作为应纳税收入,下个月申报,这样才不会引起罚款与滞纳金。
(2)当你年底(如12月)计提并发给职工300*12=3600,这3600就只能算是12月的应税收入了,应该在2010年1月申报。如果你要将这12个月、每月300在税务上说成是以前12个月的收入,很难说得通,与你的出账不相符,且以前12个月都申报错了(不过,你的情况其实也没什么很大后果,因为还是不超过2000,但建议不要这么做)。
(3)一般操作上,在年底发的奖金多处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加总起来用比较优惠的计算方法来计税(因为这种方法全年只允许用一次)。税局查账时,发现账上相距很近的日期发两次钱,大多数也会认为是分拆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这样不叫筹划,一击即破,到时再补税就有罚款与滞纳金。
税法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假设12月除人工外收到两笔钱,交税如下:
(3600+5100)/12=725 选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为25
[(3600+5100)-(2000-1500)]*10%-25=795
希望有所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9:03
如果每月财务上计提的工资是1500,申报时可能要征个税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9:04
要缴税,个人所得税是时点税不是时期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9:04
不需要交个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9:05
不超过征收起点应该不要交个税。
为了免麻烦,按照每年发工资的总数,每月提取挂帐,年底补发一点麻烦也没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9:06
不知道你这种补发工资算不算是一种变相的年终奖金?如果是的话按照年终奖金方法计算个税。
如果不是的话,应该是在12月份的时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5100给他计算个税的,和以前月份无关,拿得多扣得多,一个月就是一个期间,按照实际拿到手的计算。
如果按照你的说法,把3600分摊到以前的每个月里面去计算,那你就是一种变相的逃税。。。。因为你每个月帮他申报到税务局的时候申报的是1500,而不是1800,而年终补发的3600你又自说自话的加到以前月份去了,就是逃税。。
看你自己怎么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