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08 10:0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04:50
1.高等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上报在广东省招生分专业的生源计划。凡在广东进行保送生、非通用语种(非英语)、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职教师资、插班生、残障生单考,以及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部分独立设置的艺术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艺术类专业和*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类型的招生,其计划数包含在各招生院校2010年招生总规模之内,但不包含在教育部核准下达给广东省的招生计划数内。有招收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及部分独立设置的艺术类本科艺术专业和*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招生类型的学校须将招生专业及专业要求书面报送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入招生专业目录。属地为广东省的高等学校同时须通过“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各高校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时,必须注明专业收费标准,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须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相关规定,并同时上报。
2.高等学校编制分专业和生源计划时,应根据广东省各科类生源情况及该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要求,合理确定各科类专业计划。各高校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全省的原则,按照全省一盘棋的要求,严格控制分区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计划。
3.招收体育尖子及布点项目高水平运动员的院校在上报招生计划时,需将招生的计划、项目、标准(如考试等级及运动经历)等一并上报,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4.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是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和各级招生*监督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订该校的招生章程。
5.招生章程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校区、分校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和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联系电话、网址、颁发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等招生信息,特别是对专业的特殊要求,相关考试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性加分考生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规则、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应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说明。招生章程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表达要规范。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须经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后,在4月初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经省教育厅会同省招生办公室在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旦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高等学校上报生源计划时,须将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上传至“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由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7.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上报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分文科(含音乐、美术)、理科(含体育)两册汇总编印出版《广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8.各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录取时,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录取新生,必须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生源总量不足时,由省招生委员会安排征集志愿或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招生计划总量如确需调整,高等学校应提前报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9.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执行必须严格使用原则、严格使用程序、严格使用责任。严禁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杜绝违反计划使用原则的现象发生。
10.录取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因生源不平衡问题需调整计划的,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处理因调整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